下面是引用如痴如醉於2006-02-4 19:03發表的 :
好可怕 法律 商學 雙修
我彷彿已經預見你的輝煌成就了
本想就你租屋的那題的回答,
結果打完字按送出,那篇就到回收筒去了。
我的答案為:
乙無法向丙請求房租(只能向甲請求),但是乙向丙得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如心神不寧,風水等?
畢竟住在裡面人是乙。
希望你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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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問我家的君師團,
他們答曰:原則上可以。但是,
乙必須「證明」有其必要與急迫,方可請求,
實務上到法院時法官會裁減到一部分(不足三倍)。
類似「情事變更原則」,實際上屬損害賠償。
算是不完全給付,由給付中變成標的物滅失應算不完全給付。
屬終止契約,不算解除契約(出租人過失才可以解除)。
可以請求房屋滅失之損害至房屋復建能出租時之損失。
實務上屋主很倒楣,因為只能請求建價(法定建價並打折)。
問題如下: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
假設甲出租A屋給乙,結果因為第三人丙的過失行為,使得A屋滅失,一時之間乙無居身處所,
不得已乃向奸人丁以高於市價3倍承租B屋,試問乙是否可以184I前、184I後、182II等規定為請求權基礎
,請求丙支付乙承租B屋高於市價部份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