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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 好用的"罰單申訴單"
好用的"罰單申訴單".建議大家可多多參考! 時機差.荷包大縮水.罰單卻一直漲.提供給大家.如果有被罰到違規停車逾期...之類的.可以申訴.希望能幫大家省點錢. PS:茹有重複.或是不符和版規..請直接刪除吧!謝謝喔..
致 : 主旨: 本人 車號 自用小客車於民國 年 月 日於 路,不依規定繳費,而被 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處罰一事,本人特此聲明〔異議〕
說明: 1 本人於 年 月 日駕車駛離 路時,並未查見繳費通知單,所以並非不依規定繳費,而是未見到通知單,不知道要繳費。
2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 簽証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証據資料者
3 本件違規事實乃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此 種違規情形,並非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參諸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停車時, 應遵守之規定,則違規停車,應屬違反上開規則之行為),自無得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舉發機關 逕行舉發,並依逕行舉發程序以郵寄方式送達受處份人,其舉發程序 於法尚有未洽。
4 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無據,且不合法之舉發,與未舉發無異,原處 份機關未加以審酌上情,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裁處受處份人罰鍰六佰元,尚有未洽。
5 請原處份機關另為適法之處份。
立書人: 地 址:
[ 此文章被夜雪冰心在2005-11-13 18:3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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