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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好用的"罚单申诉单"
好用的"罚单申诉单".建议大家可多多参考! 时机差.荷包大缩水.罚单却一直涨.提供给大家.如果有被罚到违规停车逾期...之类的.可以申诉.希望能帮大家省点钱. PS:茹有重复.或是不符和版规..请直接删除吧!谢谢喔..
致 : 主旨: 本人 车号 自用小客车于民国 年 月 日于 路,不依规定缴费,而被 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六条一项十一款处罚一事,本人特此声明〔异议〕
说明: 1 本人于 年 月 日驾车驶离 路时,并未查见缴费通知单,所以并非不依规定缴费,而是未见到通知单,不知道要缴费。
2 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二 汽车驾驶人之行为有左列情形之一,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对汽车所有人迳行举发处罚: 一、闯红灯或平交道 二、抢越行人穿越道 三、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 四、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或闻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 之警号不立即避让 五、违规停车或抢越行人穿越道,经各级学校交通服务队现场导护人员 签证检举 六、其他违规行为经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者
3 本件违规事实乃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不依规定缴费之违规行为,此 种违规情形,并非属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之情形(参诸道路交通 安全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十二条规定汽车临时停车、停车时, 应遵守之规定,则违规停车,应属违反上开规则之行为),自无得依道 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二所列举得迳行举发之情形,举发机关 迳行举发,并依迳行举发程序以邮寄方式送达受处份人,其举发程序 于法尚有未洽。
4 本件迳行举发程序于法无据,且不合法之举发,与未举发无异,原处 份机关未加以审酌上情,依行为时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一项第十一款规定裁处受处份人罚锾六佰元,尚有未洽。
5 请原处份机关另为适法之处份。
立书人: 地 址:
[ 此文章被夜雪冰心在2005-11-13 18:3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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