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240 个阅读者
 
<< 上页  5   6   7   8   9  下页 >>(共 9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不是穿插234.235吗??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4 20:04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12 10: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的行为?
1.这一切是甲的白日梦,盖在客观上一般人只看见甲拿刀砍杀稻草人而已
2.结论:甲的行为非刑法上的行为,盖甲的行为不罚

以上只是小弟的白日梦而已表情




我的见解跟你相同,睡梦醒来惊吓动作,得否称为刑法上一行为。
将导致架构的成立。如果推论成立,在来论不能犯来的妥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4 20:2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98律4,补一个争点及一个实务:
1是否成立234II,意图营利(此罪责要件,学者评重复处罚)
甲乙丙丁为工读?
戍为营业主?
2共同正犯犯意联络,表现时机:不以事前,事中也可以,默示亦行.(98台上130聚众   车致生往来危险案)
3文章中未引入共同正犯理论?
4并未正确评价每个行为之罪名(如甲28+234I)普通公然00罪共同正犯
(戍28+234II)加重公然00罪共同正犯

...............
请各位大大,再帮忙找争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4 22:07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那个235是指客体,由物,不是人.所以采限缩.(也是争点之一)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4 22:0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恩..其实也发现自己出现适用出有误之情形->刑法禁止类推适用(不利行为人者)
但是刑法234条:
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万元以
下罚金。
->观览是指目珠表情 ..若是的话就是那位舞男身上作审查~~(但不是那个身上表情 )

第235条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
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三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
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
没收之。
-->是否包含叫春的那位与讲黄色笑话的那位表情
~~~>以上才是小弟的疑问.亦望由先知闻道者为不才解惑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1-15 00:16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4 22:27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能否请Q大,将以上的争点,改写一下,拟答.一定比公职王好!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4 23:2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现在还排不起来.不过大概就是用法理"罪疑唯轻"吧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4 23:40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罪疑唯轻,只剩一个争点,234I的00论述.
出题者的:
一共同正犯
  1.表现时机:98台上130
  2.235II意图营利
二其他可能罪名
  3.235
  4.231
三三个00的比较
四对00的风俗批评

...........
练一下,我也一直在练的.别客气!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00:0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有最高法院17年刑庭决议:猥亵云者,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
欲之谓。
--->诱起性欲跟被嘘下台...应该好像是两码是吧 表情

P.S:其实231它可以独立考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00:2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4 18: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释407的00,拿来刑234,当然可以.不过,234是指人,不是指书图.所以两个指的00,还是有些差别.
能否帮忙找一下,有无不须事前犯意联络,临时联络和默示也可以的实务见解?

谢谢!如何在网路上找?


73-2364(判例):
意思之联络并不限于事前有所谋议,即仅于行为当时有共同犯意之联络者
,亦属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谋为必要,即相互间有默示之
合致,亦无不可。

77-2135(判例):
共同正犯之意思联络,原不以数人间直接发生者为限,即有间接之联络者
,亦包括在内。如甲分别邀约乙、丙犯罪,虽乙、丙间彼此并无直接之联
络,亦无碍于其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00:47 |

<< 上页  5   6   7   8   9  下页 >>(共 9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6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