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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luciferydog:
另外【重大無知】與行為人的主觀【根本毫無關聯】!我舉個例子:
我拿籃球去小學籃框去灌籃【還吐舌頭歐!】,結果我自認為是Micheal Jordan!你認為我是什麼?癡呆、白癡、【重大無知】,但是我自認是【重大無知】嗎??不是!我自認是【Micheal Jordan】!

相同道理!重大無知是源於【德派印象理論】而來的!用來判斷行為有無【危險性】!判斷標準:該行為是否會造成影響人民遵守法律的【印象】!如果該行為【不能產生印象~~~~及一般人認為是癡呆、白癡的行為】,即屬【重大無知】!但是行為人認為該行為是【重大無知嗎】?錯,行為人以為該行為是【殺人行為~~~~~~就像我以為自己是Micheal Jordan!】

所以重大無知是【一般人的客觀事後認定】,但行為人主觀上【仍有希望達成犯罪目的之故意】~~~~~所以知道你上面的例題【錯得有多離譜了吧!】還是去補習班惡補吧!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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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主大大
1.A教唆B殺C B以為用糖可以致C於死,B果然拿糖給C吃了,但C當然沒死!
請問A如何論處?????

2.A以為用糖可以致B於死,A果然拿糖給B吃了,但B當然沒死!
其中A只有10歲,請問A如何論處????


另未遂仍是違法且有責的行為!
且故意只是行為人主觀上的計畫,而不是客觀的事實,所以主觀上他當然以為他的計畫要實現,才算故意,如果他主觀上就不想實現他的計畫請問還算故意嗎????
另外也可以思考下為何妄想犯也不處罰????

而我的重點就是在"行為人都抱持【一定要達成犯罪目的】的主觀意識"祇是故意的1個元素而已,而且並不充分!故意必須是知和欲都要充分,這正是版主開這題Q1時很多人都認為是故意既遂犯!而小的堅持認為沒有故意而是過失,再舉一例:
A很恨B無時不在想用任何方法使B死,每天都在詛咒B死,某日A在樓上整理花盆,1邊詛咒B死,1邊不小心打落花盆,不料B正好路過樓下,被花盆擊中頭部而亡,A發現後直呼老天有眼,心中無限暢快,A如何論處???

難道你還是跟大家一開始一樣只把欲當故意,只要行為人想要結果出現就有故意!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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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提下
我的想法正正在否定德國的印象理論,你在好好思考下印象理論,到底是不是直得我們仍奉之圭臬的,按印象理論以為由於行為人有犯罪的計畫縱然該計畫沒有實現,即使客觀上也沒有明顯的危險,但由於行為人已經有犯罪計畫並加以著手,故有法敵對意識,而容忍這法敵對意識仍會造成社會危險,所以必須加以處罰!

說實話,這個理論拿來當獨裁者實行統治的基礎還比較合適,拿來當做憲政主義下的刑法理論,根本是很奇怪的現象!

照該理論到底為什麼要處罰行為人完全繫於一個抽象空洞的名詞-------法敵對意識,既然客觀上不生危險,請問著手時點在哪裡?????
在哪裡會有直接接置危險???

既然不能犯沒有危險的犯罪計畫,而自然也找不到他著手點,因為他無危險不是事後或僅是客觀上無危險,由於他的重大無知,他是計畫時無危險,為該無危險行為時也無危險,事後也不產生任何危險,多試100次也不生危險,所以才值得我們評價他的主觀要件並不該當構成要件的認知,所以才要阻卻故意!

最後行為人認為該行為是殺人行為嗎???
小的通篇在說的就是行為人以為的只是他以為可以致人於死的一個計畫,但是那個計畫並不能致人於死,而兩者的偏離不是部份認知有誤而已,其實是完全認知錯誤,只是行為人堅持想要死亡的結果出現而已,其他認知皆已發生與"致人與死的方法"重大的偏離!

所以行為人根本就沒有認知到他的計畫不是1個殺人計畫而僅1個給糖吃的計畫,那麼怎能說他對"殺"這個構成要件認知清楚呢???充其量只能說他有致人於死的欲而已!並且堅持使用這個行為致他人於死的慾望而已,實難忽略他對殺完全認知錯誤的評價!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4-22 21:52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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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可能把不能犯的定義搞錯了以你所舉的例子來說:

另外【重大無知】與行為人的主觀【根本毫無關聯】!我舉個例子:
我拿籃球去小學籃框去灌籃【還吐舌頭歐!】,結果我自認為是Micheal Jordan!你認為我是什麼?癡呆、白癡、【重大無知】,但是我自認是【重大無知】嗎??不是!我自認是【Micheal Jordan】!


因為你認為的不能犯是有危險的,所以你當然不能接受我的想法,我的不能犯所做的動作是完全不是Micheal Jordan卻自認是Micheal Jordan,而不是做有些像,而別人以為完全不像的動作,卻自認自己是Micheal Jordan而已!

比如你一邊吃飯卻一邊自認自己是在打籃球!
這樣如果主觀認知還不算重大偏離,那我也不知道還要怎麼跟你舉例了!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4-22 22:05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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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重大無知是【一般人的客觀事後認定】,但行為人主觀上【仍有希望達成犯罪目的之故意】~~~~~所以知道你上面的例題【錯得有多離譜了吧!】還是去補習班惡補吧

對了,請問您補習班對於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錯誤是如何定義??
請大大詳以教我!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4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2:08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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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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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錯誤又稱:在非法律人世界中的平行評定,就是說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狀況依常人的理解來賦予其意義.其要件是抽象的,就像一個具體行為是否為刑法所禁止,就時常引起爭議,刑法上的規定包括太多的規範性構成要件,到底自己自由行為的範圍在那? 也就往往導致對其內容,有見人見智的想法,所以,一定要避免規範性構成要件的規定.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3:07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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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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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來亂滴~ (實話 呵呵~)
首先對luciferydog 大大的見解~ 不才並非不認同,而是自成一格的觀念判斷,就討論、觀念延伸思考是很好~

對於德國不能未遂的立法規定,
從行為人是否出於重大無知而著手的觀點,來判斷有無危險~
而非可觀上是否具有實現構成要件的可能性,來判斷危險的有無。
###################################----->這一段內容消磁~ 見不得人
---->所以重大無知的判斷,就如大大們所言~ 亦是評價問題??--->當然這是目前大棕留德學者所支持~
現在會去留日學者已經很少了~(不才說是現在,當然未來也是)

但就我國立法制觀,不能未遂犯屬未遂犯章節,還是宜由未遂的刑罰理由觀點切入~

綜上兩種說法不材都可接受,當然亦包含luciferydog大的見解~   不過答案還是隨意~   呵呵~表情

感謝luciferydog 大的見解~

不才亂說~ 爭論另尋他人!! 3Q~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0:4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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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說明的是:
我認為阻卻故意的是不能犯,而不是不能未遂犯!
所以其實我的不能犯(阻卻故意)是比德國法的範圍小得多,其實我的不能犯幾乎跟迷信犯是一樣的。

其次我認為不能未遂犯並不能一定跟不能犯一樣不罰。
因為不能未遂犯是一度有危險的或者是行為人再多試幾次就有可能成功!
這樣本來就是未遂犯所以要處罰的目的,所以不應該跟不能犯做一樣的處理!

最後依小弟個人的見解
不能犯、迷信犯、妄想犯都應該是阻卻故意!

另外補充的是原來小弟一直以為這是小弟自己的發明(小弟想了十幾年才想通的),這幾天因為跟各位大大論述查了一些書才發現,好像迷信犯阻卻故意是通說..........
(當然通說也認為不能犯是逆轉的構成要件錯誤而不能阻卻故意,不過小的以為那應該是指不能未遂,而不是不能犯)

MLGB,浪費自己10多年的青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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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7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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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2 21: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爐主大大
1.A教唆B殺C B以為用糖可以致C於死,B果然拿糖給C吃了,但C當然沒死!
請問A如何論處?????

2.A以為用糖可以致B於死,A果然拿糖給B吃了,但B當然沒死!
其中A只有10歲,請問A如何論處????


另未遂仍是違法且有責的行為!
且故意只是行為人主觀上的計畫,而不是客觀的事實,所以主觀上他當然以為他的計畫要實現,才算故意,如果他主觀上就不想實現他的計畫請問還算故意嗎????
另外也可以思考下為何妄想犯也不處罰????

而我的重點就是在"行為人都抱持【一定要達成犯罪目的】的主觀意識"祇是故意的1個元素而已,而且並不充分!故意必須是知和欲都要充分,這正是版主開這題Q1時很多人都認為是故意既遂犯!而小的堅持認為沒有故意而是過失,再舉一例:
A很恨B無時不在想用任何方法使B死,每天都在詛咒B死,某日A在樓上整理花盆,1邊詛咒B死,1邊不小心打落花盆,不料B正好路過樓下,被花盆擊中頭部而亡,A發現後直呼老天有眼,心中無限暢快,A如何論處???

難道你還是跟大家一開始一樣只把欲當故意,只要行為人想要結果出現就有故意!



第一小題:A教唆BC B以為用糖可以致C於死,B果然拿糖給C吃了,但C當然沒死! 請問A如何論處?????

1. B是基於【殺人故意】下糖給乙吃,所以【欠缺危險性】~~不能未遂~不罰,基於【共犯限制從屬性】,A也不罰!

第二小題:A以為用糖可以致B於死,A果然拿糖給B吃了,但B當然沒死!
其中A只有10歲,請問A如何論處????

------>跟上面【一模一樣!】,構成要件早就不該當了!A是否是十歲,一點關係也沒有!



妄想犯:不好意思!他【根本不是刑法所評價的行為!】,刑法是處罰【一個人的外在舉動】,至於行為人【主觀怎麼想】,根本不予討論~~~~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第三小題:A很恨B無時不在想用任何方法使B死,每天都在詛咒B死,某日A在樓上整理花盆,1邊詛咒B死,1邊不小心打落花盆,不料B正好路過樓下,被花盆擊中頭部而亡,A發現後直呼老天有眼,心中無限暢快,A如何論處???

1. A詛咒B的行為,乃是【客觀外在A能意思支配的行為】,故可受刑法評價!

(1) 客觀上,此詛咒行為,與死亡結果間【欠缺因果關係~~~~難道罵人就會使花盆掉落,然後砸死人嗎?】,構成要件不該當!

(2) 主觀上,A雖詛咒B死,但是A認知到此詛咒行為會造成B死亡的結果嗎?不會~~~~欠缺知!不是故意,就不是殺人未遂、預備犯
故本題只可能討論【過失致死】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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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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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2 21: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附帶提下
我的想法正正在否定德國的印象理論,你在好好思考下印象理論,到底是不是直得我們仍奉之圭臬的,按印象理論以為由於行為人有犯罪的計畫縱然該計畫沒有實現,即使客觀上也沒有明顯的危險,但由於行為人已經有犯罪計畫並加以著手,故有法敵對意識,而容忍這法敵對意識仍會造成社會危險,所以必須加以處罰!
說實話,這個理論拿來當獨裁者實行統治的基礎還比較合適,拿來當做憲政主義下的刑法理論,根本是很奇怪的現象!
照該理論到底為什麼要處罰行為人完全繫於一個抽象空洞的名詞-------法敵對意識,既然客觀上不生危險,請問著手時點在哪裡?????
在哪裡會有直接接置危險???
.......

1.印象理論以為:
由於行為人有犯罪的計畫,縱然該計畫沒有實現,即使客觀上也沒有明顯的危險,但由於行為人已經有犯罪計畫並加以著手,故有法敵對意識,而容忍這法敵對意識仍會造成社會危險,所以必須加以處罰!

說實話,這個理論拿來當獨裁者實行統治的基礎還比較合適,拿來當做憲政主義下的刑法理論,根本是很奇怪的現象!
----------->很抱歉!你舉錯例子了!你舉成【主觀未遂理論】去了!不是【印象理論】!因為印象理論本身【已經有產生法益害的可能性】,只不過此【可能性】是否會使【一般大眾產生影響法秩序的印象】~~~~~所以還是要事後審查【客觀危險性】,而不只是審查【主觀法敵對意思】!

2.既然不能犯沒有危險的犯罪計畫,而自然也找不到他著手點,因為他無危險不是事後或僅是客觀上無危險,由於他的重大無知,他是計畫時無危險,為該無危險行為時也無危險,事後也不產生任何危險,多試100次也不生危險,所以才值得我們評價他的主觀要件並不該當構成要件的認知,所以才要阻卻故意!
    (1)為什麼【不能犯】沒有【犯罪計畫】???在他人飲料下糖、拿玩具槍殺人,不是都【希望犯罪 
        發生】所進行的計畫嗎??
(2)【有無著手】與【有無危險】~~~兩者是不同層次的!
有無著手,是判斷該行為【是否達到輕害法益之階段】~~~~~~拿【東西】
下到別人的飲料~~~~會不會使他人【法益受侵害】的可能!會;拿槍瞄準
人,會不會造成他人【法益受侵害】的可能!會~~~所以已著手!
    (3)有無危險,則是【事後客觀判斷】!在他人飲料【下糖】,拿【玩具槍】瞄準人,【是重大無 
        知,不會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險】~~~~~所以是【不能未遂】!
3. 最後行為人認為該行為是殺人行為嗎???
小的通篇在說的,就是行為人以為他可以殺死人的一個計畫,但是那個計畫並不能殺死人,而兩者的偏離不是部份認知有誤而已,其實是完全認知錯誤,只是行為人堅持想要死亡的結果出現而已,其他認知皆已發生與"殺死人的方法"重大的偏離!
(1)【殺人行為】不等於【致人於死】,一個是故意,一個是過失!
(2) 行為人【當然是認為】該行為是殺人行為!
行為人主觀與客觀事實【不一致】,此乃【錯誤】!但是不管結果為何,行為人
主觀的認知【從未更改~~~就是希望結果發生】,只是該結果【未發生】或【欠
缺因果關係】,所以不成立既遂犯,而去討論【未遂】!
(3)行為人雖對行為與結果間的認知【發生錯誤】,但是該【未發生結果的行為】,卻有【高度危險性】!且行為人對此行為【有認知、並有意欲使其發生】,所以該行為【仍屬犯罪】~~~而為【殺人未遂】行為!

4.所以行為人根本就沒有認知到他的計畫不是一個殺人計畫,而僅1個給糖吃的計畫,那麼怎能說他對""這個 
   構成要件認知清楚呢???充其量只能說他有殺人的欲而已!並且堅持使用這個行為,達到殺人的慾望而已,實
   難忽略他對殺完全認知錯誤的評價!
(1)怎麼不是行為人認知的殺人行為?
       行為人【以為拿糖給人吃就會死】還拿糖給人吃!不是行為人的【犯罪計畫嗎】?!那麼【以為
        拿糖給糖尿病的人吃會死】還拿糖給人吃!就不是犯罪計畫瞜!
(2)”的定義:
為【任何】可以故意侵害生命法益的方法,均屬之!只要行為人以為【拿糖給人吃、拿毒藥給人
         吃、拿槍瞄準人…….】都可以殺人,仍意欲為之,即屬【殺人行為】!且有【意欲】的前提,還
         是必須行為人【已有所認知】才具備!試問:你開車若不知道前面【有你的仇人】,你還會【意
         欲撞死他】嗎?????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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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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