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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第一天,大家都很呛表情

希望大家赶快考上,进入实务领域,说不定都会有另一番见解!


HAPPY NEW YEAR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20:42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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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所谓之强暴胁迫,是指客观上的举动,对于被害人于客观物理与主观心理上,有产生任何惧怕或恐惧之心态即属之~~~如309条第二项的加重污辱罪即属之~~~(骂完人在丢香蕉皮之行为,罪名即成立)~~~且强暴胁迫系属"举动犯",行为出来,罪名及成立,不需待其结果发生,那么如判断其"达到难以抗拒之程度"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2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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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0-01-01 20: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更正:
所谓之强暴胁迫,是指客观上的举动,对于被害人于客观物理与主观心理上,有产生任何惧怕或恐惧之心态即属之~~~如309条第二项的加重污辱罪即属之~~~(骂完人在丢香蕉皮之行为,罪名即成立)~~~且强暴胁迫系属"举动犯",行为出来,罪名及成立,不需待其结果发生,那么如判断其"达到难以抗拒之程度"呢??? 表情


小弟插花一下,所谓「难以抗拒」,应该要就案例具体判断吧!

如行为客体若是小孩,只要拿出「爱的小手」,就算是难以抗拒了表情




以上路过纯搞笑,大大别介意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20:50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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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冰咖啡:
是的,依照最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符合法条之构成要件,罪名及成立(否则将会照成法律之不安定性~~~只能用18/19条不罚及57条减免其刑)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21:04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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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冰咖啡:
如果小孩是伸出"爱的小刀"呢???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21:21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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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q8791042   冰咖啡:
感恩~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2 1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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