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188 個閱讀者
 
<< 上頁  4   5   6   7   8   9  下頁 >>(共 9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3 22: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公職王,在那?要不要會員?
能否摘述其解法?

話說...我還蠻訝異大大不知道這個網站表情
http://www.publ...m.tw/   要加入會員喲!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23:0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剛看了,這題解答.沒有用釋407和617,都無罪.
真的只有一個爭點加四個小爭點.

請各位大大再找找其他爭點!提昇腦力!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23:31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低調......
       低調......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20 18:11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14 15:2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個人看法,請各位大大指正:
一,甲乙丙丁四人恐涉及刑法234罪名
  按刑法235之公然00,00須客觀上引起性衝動,及通常人引為噁心,不需要身體接觸,而須公然(不特人可得見)(釋145)為該當.唯與強制性交之00,系違反性自由不同,又與235的散布00,由釋407和釋617,為保障言論自由之限縮00,並不同.
  1丁男全露,客觀上有00行為(足以引起噁心或恥),主觀認識並有意欲,並著手,因而在眾人之前全露(隱密部位),無阻卻事由,無阻卻罪責.成立235I罪名.
  2甲乙丙三人,按00之前開說明,其行為雖分別有黃色笑話,男上半身,及叫春,但無任何侵害235性道德感或善良風俗之可能.因而並未著手刑法可罰行為,均無罪.
  3四人論共同正犯:按正犯連絡不以事前為限,行為時亦可.查本件雖四人事前未連絡表演項目,但基於有顏色之共識,現場分別配合,有犯意聯絡,並行為分擔,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15:2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二戍恐成立刑法231圖利容留00罪
  查戍留甲等四人,在其場地上表演,而丁男全露,或恐有刑法231圖利容留00罪.查本罪之處罰在意圖,客觀要件為此00,須有接觸.故丁男全露,但未和觀眾接觸,不該當.
三甲乙丙丁戍五年,依28+234I,共同犯
  1甲乙丙丁四人和戍商議:戍亦為自己圖利,依為自己犯意成立正犯原則.
2甲乙丙丁四人臨時各自演出,依犯行時亦可犯意聯絡,且不限明示.默示亦可.(如前)
3犯意聯絡不以同時,居中聯絡亦可.

(235改為234)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15:4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四附論:
00之妨害風化等善良風俗,學者批評不應以道德入罪.又刑法231容留,以意圖營利而處罰幫助犯,卻不處罰行為人(為性交00),實為立法不當.更有指出,應以性自主之違反才是法益保護之根本標準.誠為適論.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15:5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剛看了.應該
有是用到釋字407解釋"猥褻"的要件與觀念吧 表情

惟猥褻出版品,
1.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2.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3.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
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
般觀念定之。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
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
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
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1-14 17:02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16:5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4 15: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四附論:
00之妨害風化等善良風俗,學者批評不應以道德入罪.又刑法231容留,以意圖營利而處罰幫助犯,卻不處罰行為人(為性交00),實為立法不當.更有指出,應以性自主之違反才是法益保護之根本標準.誠為適論.


這是處罰媒婆罪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16:5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釋407的00,拿來刑234,當然可以.不過,234是指人,不是指書圗.所以兩個指的00,還是有些差別.
能否幫忙找一下,有無不須事前犯意聯絡,臨時聯絡和默示也可以的實務見解?

謝謝!如何在網路上找?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18:2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能否請大家,將98律所寫的擬答,COPY到WORD後,重排及改寫?或另外重寫也可以.
目的是大家練習,互相觀模.提昇功力,但在700字內.
建議:
以後大家只將法律觀點提出來,供大家參考,至於其他無關法律見解的,就當作沒有這回事,OK?也不用去回應這一部分.請大家不要升無名之火,有怒酸卑能感.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18:35 |

<< 上頁  4   5   6   7   8   9  下頁 >>(共 9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314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