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大大,你說得非常對,我本來就是門外漢,如果我是專業的,那你還混什麼。
但~~就我這門外漢來看,你把門關得很緊喔??
對於我所說的,榔頭做CPR是爬文看到的覺得特別有印象而已。要怎麼想隨已意。我沒那麼無聊,來這打嘴砲,要嘛去打砲才爽。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8 03:57 發表的:
1.並非本爐主沒用【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來論斷該案例,而是【不成立~~~如五十三樓論斷】,只是基於保障人權及刑罰發動的必要性,而加以論斷【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不懂 保障人權--這不是憲法位階的概念嗎? 刑罰發動的必要性--這不是刑法謙抑思想嗎? 用這兩個概念而論斷超法規阻卻事由??
不好意思,我淺,我真得很膚淺,太深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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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8 03:57 發表的:
2.加重結果犯,其適用前提,必須只限於【直接故意】,以至於事後卻發生【比原先預料侵害法益】更為重大的結果,才可適用之!
我上面說可能是加重結果犯,又沒說一定是。再者...壓胸不是直接故意的傷害行為嗎???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8 03:57 發表的:
一來行為人一開始是實施【合法CPR急救行為】,非屬不法行為,
合法CPR急救行為非屬不法行為??如果是這樣,那一開始就不用討論,因為非屬刑法所要規範的行為。就刑事法而言,這就是刑法上的傷害行為,而在違法性加以排除。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8 03:57 發表的:
但本題【根本無法適用加重結果犯!】,一來行為人一開始是實施【合法CPR急救行為】,非屬不法行為
這裡更深奧,一下無法適用加重結果犯,一下又是非屬不法行為。那到底算不算是刑法上的行為呢??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8 03:57 發表的:
二來就算甲是故意要壓傷乙,但是甲亦可預見此壓傷行為能有可能造成乙肋骨斷裂的結果~~~此為"擇一故意",並非是【直接故意】~~~~最後如發生肋骨斷裂,還是論以【故意重傷罪】論處~~~~~
擇一故意??? 並非是直接故意??? 最後如發生肋骨斷裂,還是論以【故意重傷罪】論處???
太深了,完全跟以前學的完全不一樣。這可謂是新刑法~~~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8 03:57 發表的:
至於是否符合第10條第五項第六款之定義,此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須由法院予以解釋函攝;如專業醫學能夠提出【客觀專業之重傷評斷報告】時,法院則依此報告決定【肋骨斷裂是否符合重傷定義】~~~~~~此乃【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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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露餡囉~~~~這表示你有學過行政法&法緒,不要懂一些,全部拿來用麻?,用完就真的也完蛋囉!!!
我不是來打嘴砲的,我是來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