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695 個閱讀者
 
<< 上頁  2   3   4   5   6   7  下頁 >>(共 7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乙丙三人共同意圖竊盜,甲進屋後搜索,將古書一本放在身上,被屋主丁女發現報警.丙為防止報警,早將電話線外線剪斷.乙則在外開車等候.正好見甲快步走出,即載甲離開.於離開時車身不小心撞到丁,此時丙出現將丁扶起拉助並關心地詢問傷勢(意在拖延時間).試問甲乙丙三人有無刑事責任?
..........................
1甲乙丙三人共同意圖竊盜(犯意聯絡),分工(甲進屋306I+行竊320I在實力控制下了(書已在身上)即遂,未遂),丙保全行為(毀損354I即遂方式達成),乙開車接應(不犯罪).有刑法28適用,則一人實行全部分擔.甲乙丙三人均320I+354I+28+306I
2乙撞到丁,因329的基礎犯行(320I+28)為(結合犯,或不純正身分犯或純正身分犯),故乙雖未親自實行320I,但為共犯,故有可能,撞傷丁在客觀上助於329的行為效力,但欠缺故意,又329未有過失犯,依刑法14,不罰.
3同2丙亦為320I共犯,丙客觀上有329拉住丁行為(強制力),主觀上在幫助甲乙逃跑故意,故成立329(準強盜).
4若丙之行為為甲乙事前謀議分工,則甲乙丙三人共犯329準強盜........
以下請自行推論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2:11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只是個"函授生",教的老師是"王好強"老師,我並非生而知之者,只不過"老師有理 表情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2:4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http://www.president.gov.tw/paper/pdf/2126-1.pdf
............
法條上的罪名?那一個罪名法有名文?
刑訴的309判決主文?只有罪,但沒有罪名.
這些罪名是另外為了好學好記編上去的.
曾出過判決主文如何改寫的題目,還沒有擬答.
.......
320I+329=328,這樣對嗎?
320I+329=準328,這樣才符合法理學(我採之)故用準強盜罪.不用強盜罪.不然雞當成鴨了.
.....
因為
320ITB+329TB=328TB..一定錯
但用320I+329=準328,意思是準用來的328.
.....
做學問嗎?有些,但是如此一來才清楚.
(320I+28)+329=準328的問題
(320I)+(329+28)=準328的不同
..........
所以前開題目:
重要爭點不在個別行為判斷,而是整體判斷上
三人謀議及分工=(28+320I+306I+354I)
但丙有329行為時,丙如何評價?甲乙如何評價
1甲乙對丙此行為為分工計劃內=三人都有329了
2僅丙自己一人329行為=丙(320I+28)+329=準328
(這又涉及320I是329的關係,結合犯,純正身分犯,不純正.)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3:01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柏檜:
那麼"準強盜致死/致重傷罪" 是在第幾條????
"準強盜結合犯"又在第幾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3:1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可以去問補習班.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3:18 |
a216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老師教刑法是很不錯
但是
不妨多看看坊間的教科書或參考書
因為
讓補習班老師牽著鼻子走是很危險的事

刑法重推論過程
沒有一定對錯
當你唸的書愈多
你就愈了解
連學者都不確定的事
你又能決定什麼
還是乖乖地記法條背學說吧
千萬不要自作聰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3:2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空去查一下判決主文,會很有趣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3:23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柏檜:
刑法328~334這個範圍內應該可以找的到吧!!!!!況且刑法也不是補習班訂的,幹麻去問補習班呢??
所以問題出來了~~~準強盜罪的性質為~~~以強盜論~~~~;這是擬制立法,不能更改,該行為就是強盜行為
但是其行為本質與真正的強盜行為是不同的,所以其罪名前才加一個"準"字

不論是328或是329之行為,其行為均屬"強盜行為"~~~~再問深入一點"329條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3:2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個罪名並不重要,重要是條文
320I+329...準到328I,如此來才是完全評價(罪和罰)=準328I的罪+準328I的罰(我的用法)
所以法條引用,320I,329,328I.
如果還有空,如下,不見得寫出來
(1,12,320I,329,328I)這樣才完整引用條文.
...........
(320I+329)也算強盜行為一種,(只是是準來的),這又有問題了,能否進到以下的式子?(因為評價可能超過了)
(320I+329+284)=(320I+329)+284=準328I+284=準328III(強盜致死罪)
..........
這種表達方式,大學理了,連學者都會煩的.(考試時不能出現數學式,又不是會計)
........
不可能只有329,就可以成立的.
要用329,一定是(有320I,又有(329)的行為...準到328I)一組.
.......
考試時,簡單些:
甲犯竊盜即遂罪,又有施強暴達釋630強度,按刑法320I,329,以強盜論,甲成立(名實不符)的328i強盜罪名.
.......
(320iTB+329TB)328I罪=328I罰
......................    
      實     =/       名          

以上請各位大大們指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3:53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柏檜 :
所以說依照釋字630的理由書來說,對空開槍的行為,其性質屬"虛張聲勢",所以凡是"虛張聲勢或是輕為肢體衝突",都是"未達難以抗拒之程度了??? 表情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3:59 |

<< 上頁  2   3   4   5   6   7  下頁 >>(共 7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8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