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08-19 10:15 发表的 : 小的以为,正当防卫并不是万能的正当防卫以现在不法侵害为前提,因此个人在理解上,习惯将正当防卫分为三部分讨论不法侵害持续中的反击行为一>反击行为具适当性及必要性->正当防卫(不具保证人地位)不法侵害持续中的反击行为一>反击行为具适当性但不具必要性->防卫过当(具保证人地位,因行为人创造,应负防止发生侵害之义务)不法侵害业已过去,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一>不具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可言(具保证人地位,因行为人创造,应负防止发生侵害之义务).......
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08-19 10:15 发表的 : 如甲砍杀乙,致乙死亡,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固无疑义。 惟如甲认为乙死定了,无须再砍杀乙,因此迳行离去,是否应负故意杀人既遂罪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刑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