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4-30 20:34 发表的 :
回lancesan大大:
其实正如您所言,这区别的确是德国学说的见解,至于要不要援用也正如您所说,只要有其他方法能解释,不必援用也没有关系!
不过您可以考虑一下:
(二)甲以侵入住宅的故意而进入乙家,但却无住宅被侵入的结果发生,甲至多论以未遂。但该条无未遂之规定,甲无罪。
在这个例子中,为何没有无故侵入的结果发生???
就跟你走进营业中的百货公司,不会有百货公司被侵入的结果发生是一样的道理。不管你多想侵入这间百货公司,也没有客体让你侵入。当然如果你去求百货公司老板不要让你进去,这时客体才会出现,你才真的有机会犯306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4-30 20:34 发表的:
更细腻的问题在于:
乙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时该如何分析本题,如果采同意跟承诺分区别的分方式,至少还会关心到乙如果是无行为能力时该如何分析的问题,如果不采可能根本也不会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没深入的机会!
这边我就不是很懂...我不是很了解行为能力的定义...如果你指的是责任能力的话,那不是第三阶才要讨论的东西?民法我就实在没办法了...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4-30 20:34 发表的:
另外您如果在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中处理该问题,其实还要负担3阶理论的风险,也就是黄荣坚跟许玉秀2位大战时所提出指责3阶最要命的缺失之1,如何阻却客观构成要件???
按3阶传统认为是不阻却的,祇在量刑时加以考虑而已!
所以如按您的解法该题应当是客观构成要件该当,只是在量刑中加以考量减轻而不是未遂
这边可能就有误会了。这段我讲的是非未经同意之罪的处理方式,也就是同意或承诺用在阻却违法来处理的罪。这跟我自己举的那二个例子无关,这类的罪不会阻却构成要件。我举个例子,时间有点久,我都忘了之前讨论的内容了
假设:甲问乙说「可以扁你吗」,乙点点头但甲没看见,甲仍然扁下去造成乙受伤
通说上的确就是违法有责。二阶论以未遂。当然没有阻却构成要件。同意能直接阻却构成要件的罪并不多,有名的有306 221 302等等,所以我之前举的例子是306。
诚如我之前所言,这块的讨论很少。考试我是不打算针对这块详细说明,用词上能闪尽量闪啰,能完整写出考点就好
至于学说为何要这样分我就不是很了解,总觉得多此一举就是了。也不是所有人都同意这种分法,我记得看过判例里同意跟承诺是换着在用的,根本没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