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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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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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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來插花了:
金律師的書裡(刑總經典題型1-37)裡,刑訴381擺在的地方

  ─┼─行為時─┼─偵查時─┼─審判時─┼─判決未確定時─┼─刑罰尚未執行─┼─刑罰執行中─┼─
實行犯罪 完成犯罪   起訴       判決             判決確定           開始執行   ●   執行完畢


「判決未確定時」是指判決中嗎?表情

有沒有大大可以解說一下......


  刪除→X;               修正→學說有爭議(實務X)
  刪除→刑訴252(4); 修正→X
  刪除→刑訴302(4); 修正→刑2I
  刪除→刑訴381;     修正→刑訴381
  刪除→刑2III;         修正→X
●   刪除→刑2III;         修正→X 不影響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2-16 22:17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6 21:57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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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冰大的問題    我終於懂了  就是這個確定惹的禍
哈哈   開學跟老師說  不要寫確定 有人會誤會   表情
不過不寫二審判決確定  要寫什麼呢 二審判決完成嗎
畢竟定讞跟二審判決確定是不一樣的
請各位大大幫我想一享用什麼詞比較好

開學跟老師說  叫他給我加分    有討論有進步 感謝各位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6 22:1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16 22:08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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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上訴第一章總則(十天的上訴期間),第二章和第三章都適用的.
所以第三章的381判決後法律變更得為上訴理由,
則其實益只能期求10天內法律快通過?(安定性要求?)
第一審判死,法院一定上二審,二審判死,法院一定上3審,則刑訴381有何實益?
.........
反而是已經判確後法律變更(減輕而不是免罰),則如何救濟呢?
像死刑案,法院大概知有修法草案,多會拖吧,不讓其判確.林的書上提到執行單位則不一樣,是急著執行的.
免得弄到:
再審(重開)
非常上訴(程序被廢發回)(不用法律變更,找別的理由總可以,求生機會)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6 22:43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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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的理由:判決違背法令,其時的基準?
1,原判決時,方符合論理....所以法律變更對確判案子不能非上.
2,非上提出時,有利當事人,類推381(上訴第三審的判決違背法令的擬制理由之一)(非上的理由和上G3理由類似性)....所以法律變更對確判案子可以非上.(當然還要加上非上的特別性質)(實務最新見解和上G3不同的區別)
............
結論是:即然未確定案件能以381來做為理由,(原審無違失)
為何非上,不能以381的理由來做為理由?
.............
另外死無期刑,是法院主動送上級審判,不必用到違背法令的理由即可上到第三審.(未判確不用理由,基於人身重要權利上第三審)
則死無期刑,已經判確後,法律有變輕,是否更有須要非上的理由?(原則重要性) (已判確,法律已變更,基於人身重要權利為何不能非上?)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0-02-16 23:14重新編輯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6 22:5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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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是不能,之所以不能就是因為既判力,也就是說,在這裡,判決確定的受判決人的法益與維護既判力的法益,兩者之間的輕重犧牲原則上立法者已經做出決定,除非能有充分的理由說明其決定違法或違憲,否則應當尊重。
立法作出的決定即在於刑法第2條第3項!
至於為何維護既判力這麼重要,可以去參考有關既判力的學說!

另外381之所以不能被適用或類推到441,其道理就在於卡在既判力,在判決未確定前是沒有既判力的,所以縱使法律變更使刑罰變輕,也允許他來上訴,即使這樣並非該判決違背法令(因為在法官下判決時,是合法適用當時有效的法律)!
可是當判決確定後,應當維護既判力,否則訴訟程序有可能無法確定下來,將導致整個審判程序不再受人民的信任而無法落實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實現國家具體刑罰權的功能與目的。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7 03:1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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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正是要除去即判力的方法之一
再審也是
總統的赦免,
...........
如果真的修法改為無死刑,那是急著去處死或要求不執行或想法去告?
.................
以上題外話
............
上訴第三審=未確定+上訴違法理由+381+尚無即判力
非       上=已確定+違法理由+381?+已有即判力(因為非上理由,沒有明文但解釋上=?上G3的理由,故381可否為非上理由,特別在死無期刑時)(當然反對者會說,在上訴第一章有規定,非上沒有規定,解釋不能超出文意,上訴=/非上.)
...........
1套在一般案件
2套在死無期案件
.........
所以現行法,可能不行.(按條文的文義+一般人習慣(該死的人))
但立法論上,或許必須顧及憲法基本權的重要性.
則結果如何?對2來說,有本質上的重要性(生命權)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7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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