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27 22:40 發表的 :
不動產??
我突然想到借名登記的問題
甲將自己的房子,過戶給其子乙,其目的僅為了使乙有財力證明
而事後甲想要回房子,乙不肯,並辯稱是甲贈與的,但因事前有簽契約,
故法院判甲勝訴
請問乙應為侵佔罪嗎??既遂抑或未遂呢?
以民是法律關係之刑事案件
民是之部分:
一.甲當以不服判決以為上訴(又為續審制之下).須提出新證據並使得
上訴主張贈與契約不存在
二.抑或主張於贈與契約負有解除條件.對他方以證明財力完畢後併反
環其屋
三.換言之.主要目的在於主張該契約不存在.故以獲得知不動產將以不
當得利反環(而且他是惡意的)
------>以上為個人猜測之...別當真(因為民法離我很遠
)
刑事之部分:
一.當刑事案減以公訴提起而以民是法律關係為斷者.得停止訴訟程序
二.以實務見解刑法335條固包含不動產在其內故可以為本罪為訴罪之案件
三.然.針對刑法335條而言.實務對於本法包含不動產之解釋.無認憑依據之
下任意擴大刑法規範之範圍.可見尚有違背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
又大法官釋字443亦有明白解釋(層級化保留)對於刑事案件.並有立法者所制
定之法律為限(絕對法律保留)-->拿行政法得考點來用在刑法(妥適與否?):換
言之他跟釋自109的fu是一樣的
------>以上僅為個人心神喪失下的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