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27 22:40 发表的 :
不动产??
我突然想到借名登记的问题
甲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其子乙,其目的仅为了使乙有财力证明
而事后甲想要回房子,乙不肯,并辩称是甲赠与的,但因事前有签契约,
故法院判甲胜诉
请问乙应为侵占罪吗??既遂抑或未遂呢?
以民是法律关系之刑事案件
民是之部分:
一.甲当以不服判决以为上诉(又为续审制之下).须提出新证据并使得
上诉主张赠与契约不存在
二.抑或主张于赠与契约负有解除条件.对他方以证明财力完毕后并反
环其屋
三.换言之.主要目的在于主张该契约不存在.故以获得知不动产将以不
当得利反环(而且他是恶意的)
------>以上为个人猜测之...别当真(因为民法离我很远
)
刑事之部分:
一.当刑事案减以公诉提起而以民是法律关系为断者.得停止诉讼程序
二.以实务见解刑法335条固包含不动产在其内故可以为本罪为诉罪之案件
三.然.针对刑法335条而言.实务对于本法包含不动产之解释.无认凭依据之
下任意扩大刑法规范之范围.可见尚有违背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主义之原则.
又大法官释字443亦有明白解释(层级化保留)对于刑事案件.并有立法者所制
定之法律为限(绝对法律保留)-->拿行政法得考点来用在刑法(妥适与否?):换
言之他跟释自109的fu是一样的
------>以上仅为个人心神丧失下的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