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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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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說,329是準用罪名(不準用其TB),不是真正強盜罪
準強盜是以強盜罪的效果(TB是329,罪名是(視其情形,328,330...未遂也有).而328III的犯強盜罪是指TB和罪名都是強盜才可以.所以329而犯328III,不可能成立準強盜加重結果犯.為了評價,只好329準強盜罪+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乙說:329是獨立罪名,算強盜罪一族(329TB+基礎TB=強盜罪一種)=準用強盜罪名=/強盜罪名
因此,其為真的一種強盜罪,故有328III適用,成立準強盜加重結果犯.(不加準字則評價不足,誤會只是328III)
........
另外329:
一說為結合犯:強制罪+盜(奪),(強度問題)
一說為身分犯:不純正或純正...共犯問題
另外的有準用強盜罪的範圍:
一說罪刑法定,只328強盜罪準用.(準強盜,沒有說準加重強盜..文義解釋不能不利行為人)
一說是效果依其所犯之基本罪行,加上去,如
1,320I+329=準328I(效果)
2,320II+329=準328II(未遂)(法條?)
3,320I+321I(1)+329=準330加重強盜
4,搶奪即未遂+329+過失致死=(搶奪即未遂+329即遂)+過失致死=準328I即未遂+過失致死=?328III準強盜致死罪(罪責評價有無超過?)
.....
329的爭點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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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22:37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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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柏檜 :
並非329的爭點太多了,而是你不是自己自讀刑法,就是你補習班的老師亂交一通;依照罪刑法定,329並無法律效果,如何"數罪併罰"????學說只是表示學者的意見,怎麼可以當罪刑法定之依據呢????
(趕快去補習班報到~~~不然就叫補習班退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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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頗為專業,

故而移至法律專區,

請各方能人智士繼續發表論點.

謝謝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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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21樓:
足以想像,大大讀法科是簡答或選擇題型,訓練方式.

至於補習班問題,屬個人偏好.管見,以大家都去上課補習,但混班上課(懂嗎?)(五等,四,三或司律一起來)(教材是幾頁摘要,大標題),結果多少人考上?去補全上,足以統計補習有效.或考上有去補,才是補習有效.(學校上課有40學分的民法,補習班能上完嗎)(刑法學校要幾學分,補習班只有25週3小時課,要上完),品質差多少?
這在認知上,是個刻版印象.廣告有上全補過,所以要上就要補>迷思!(補N年?)
...................
討論的目的在集思廣益,所以儘量提供所知,329的爭點多,已如上所述.
最後,請針對法律題問回答.
(如採329無法律效果下:
1共犯問題?
2即未遂問題?
3強度問題?
4判決罪名法條如何引用?
5競合問題?)
..............
甲乙丙三人共同意圖竊盜,甲進屋後搜索,將古書一本放在身上,被屋主丁女發現報警.丙為防止報警,早將電話線外線剪斷.乙則在外開車等候.正好見甲快步走出,即載甲離開.於離開時車身不小心撞到丁,此時丙出現將丁扶起拉助並關心地詢問傷勢(意在拖延時間).試問甲乙丙三人有無刑事責任?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3:43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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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aochen.com.tw/web...artic35.aspx
理論的東西
在實務上沒什麼好爭
判決書也不會好幾說 表情
如果要考司法官
至少要2說,自己選邊站
如果考四等就直接630,不要太囉嗦

釋字第630號
沒被推翻前
還是要尊重一下
如同就事就論事
不要把人拖下來論
這叫尊重
不認同對方理論
也要尊重對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30 14:20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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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12191219:
謝謝你的回應,但是如果依照釋字630的原文及理由書來看,那麼"開槍赫阻"之強暴脅迫之行為,性質上亦屬~~虛張聲勢,所以就未達"難以抗拒"的程度喽!!!!

再者,學說的見解都是對的嗎???何況刑法是"罪刑法定,而不是"罪行學說定"~~就以你所貼的學者見解的一段話~~~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必須達到"難以抗拒程度"的原因,是因為要比照強盜罪的"致使不能抗拒"~~~因此請你回答以下的問題:
(1)甲將槍抵住乙的背後,並說{快把錢交出來,否則我就開槍},乙亦照甲之指示,將錢交付給甲,試問甲之刑責

(2)甲於乙的飲料下迷藥,致使已昏迷,甲趁機取其財物,試問甲之刑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7:20 |
8G91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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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2 年 台上 字第 523 號
裁判案由:
竊盜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以強盜論,即以強盜罪相當條文處罰之意,並非專以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論,故第三百三十條所謂犯強盜罪,不僅指自始犯強盜罪者而言,即依第三百二十九條以強盜論者,亦包括之,如此項準強盜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自應依第三百三十條論處。上訴人果有於夜間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因被事主發覺急追,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乃以竊得手槍,對天連放兩響情事,則其所犯之準強盜罪,已具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即應依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於夜間侵入住宅強盜罪論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30 17:34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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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柏檜:
甲乙丙三人共同意圖竊盜,甲進屋後搜索,將古書一本放在身上,被屋主丁女發現報警.丙為防止報警,早將電話線外線剪斷.乙則在外開車等候.正好見甲快步走出,即載甲離開.於離開時車身不小心撞到丁,此時丙出現將丁扶起拉助並關心地詢問傷勢(意在拖延時間).試問甲乙丙三人有無刑事責任?

首先論甲的竊盜罪,甲意圖不法所有,將乙物至於自己的實力支配範圍內,已達著手既遂,故成立320條的竊盜罪;基於刑法30條:幫助他人施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故不論是乙或是丙之行為,均屬幫助行為,故均成立320條竊盜罪之幫助犯

乙開車時不慎撞到丁之行為,不該當329條"意圖脫免逮捕,防護贓物,湮滅證據"之主觀要件;丙為了脫免逮捕而將丁扶起拉助並關心地詢問傷勢,其行為去不構成"強暴脅迫"之行為(只能算是"幫助行為")=====>所以不該當329條的構成要件,不能視為強盜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7:44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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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8G9119 :
謝謝你的回應,不過你的時空似乎出錯了,釋字630不過是大前年出來的判例,民國42年的法官哪會知道"強暴脅迫必須達到難以抗拒之程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7:50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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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從這裡可以看出釋字630的矛盾了吧!!!!!!
所以~~回應12191219:我沒有不重視釋字630~~~只是唾棄/忽視而已,因為329條應該要限縮成除了致人於死或重傷,以強盜論外,其他的強暴脅迫行為,改成"致生公共危險",這樣才比較能交由法官來裁量,而不至於以一句抽象的"難以抗拒之程度",造成構成要件的不安定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0 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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