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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才,但为免开花,尝试把这个新闻改成比较像个考试的题目吧(事情应该已经尘埃落定,我只想好好讨论法律问题 ,以下题目的叙述不代表小弟个人认知的事实,只是觉得这样设定题目,会比较像考试的问法,讨论起来也比较有实益 )


题目:

某甲当选花莲县长后,即与其妻某乙办理离婚并完成登记,但嗣后甲其后并于县长就职典礼上宣布任命乙为副县长,引发轩然大波,试问:

一、此项任命之性质为何?

二、此项任命是否合法?

三、内政部作为地方制度法之中央主管机关,应如何处理?



参考法条: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等等(我懒得列了)



拟答:

一、此项任命之性质为何?

行政处分(涵摄行政程序法§92条之规定)

二、此项任命是否合法?
(一)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若认离婚是假,则适用配偶之回避规定,该处分违法。但小弟姑且认定离婚是真吧,毕竟行政法的考题不会想要你花太多时间和篇幅判断民法上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或是是否是「共同生活之亲属」)
(二)行政程序法(需讨论是否受第3条第3项第7款规定而排除适用,但小弟认为任命人民,使其成为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该不是「对公务员所为之人事行政行为」,从而本案仍有行政程序法之适用,并请参见上面柏桧大大引用的法务部函示)
(三)两个规定只要违反其中一个,该行政处分即属违法而有瑕疵。更重要的是,如果出题老师第三题那样问,那第二题的答案一定是违法XD

三、内政部作为地方制度法之中央主管机关,应如何处理?

(一)违法之效果:属无效或得撤销?
(二)若认为本案瑕疵重大明显,则不待处理,该任命自始无效(我个人不认为会成立,但还是把这种可能性列出来吧)。
(三)若认为本案瑕疵未达重大明显之程度,则依地方制度法第75第4项规定予以撤销。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23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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