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09-12-31 19:51 发表的 :
未遂犯处罚的理由,是因为其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使结果发生,故26条一开始说: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是指行为"完全不可能"发生犯罪之结果,欠缺未遂犯处罚的理由,所以才不罚
本题行为人之行为,已具备"高度可能性"使犯罪结果发生(前提:必须先把行为人甲的犯意主观具体化,始得论客观上的未遂行为),已不符26条{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那又何必浪费时间写一大堆学说来解释"又无危险"呢????
楼主你说的对 要有主观不法 才能构成未遂
主观不法构成要件
要有意欲及认知
甲与乙女吵架一时怒不可遏(故此产生意欲)
拿起小桶装之瓦斯桶,自A背后,用瓦斯向其全身上下喷洒,并拿出打火机试图点火(有所认知要点火烧伤乙女)
且行为人认识或明见,其行为会构成要件实现,并进而决意进行
是为直接故意
未遂 为主有客没有
主观上有故意 客观上要也着手
着手就有几个比较重要的理论
形式客观说(我国实务采之)
实质客观说(是个案实质审查是否具危险性)
主观说(法敌对意思)
还有主客观混合说(产生危险印象撼动法威信)
本题也可以分别从这些理论来讨论着手
只是本题看出甲已动手喷瓦斯,所以不赘文讨论着手部分
另本题争点在于普通未遂及不能未遂
不写争点没分啊。
各家主要学说
及实务见解如有争点都是分数之所在,小弟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