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09-12-31 19:51 發表的 :
未遂犯處罰的理由,是因為其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使結果發生,故26條一開始說: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是指行為"完全不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欠缺未遂犯處罰的理由,所以才不罰
本題行為人之行為,已具備"高度可能性"使犯罪結果發生(前提:必須先把行為人甲的犯意主觀具體化,始得論客觀上的未遂行為),已不符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那又何必浪費時間寫一大堆學說來解釋"又無危險"呢????
樓主你說的對 要有主觀不法 才能構成未遂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要有意欲及認知
甲與乙女吵架一時怒不可遏(故此產生意欲)
拿起小桶裝之瓦斯桶,自A背後,用瓦斯向其全身上下噴灑,並拿出打火機試圖點火(有所認知要點火燒傷乙女)
且行為人認識或明見,其行為會構成要件實現,並進而決意進行
是為直接故意
未遂 為主有客沒有
主觀上有故意 客觀上要也著手
著手就有幾個比較重要的理論
形式客觀說(我國實務採之)
實質客觀說(是個案實質審查是否具危險性)
主觀說(法敵對意思)
還有主客觀混合說(產生危險印象撼動法威信)
本題也可以分別從這些理論來討論著手
只是本題看出甲已動手噴瓦斯,所以不贅文討論著手部分
另本題爭點在於普通未遂及不能未遂
不寫爭點沒分啊。
各家主要學說
及實務見解如有爭點都是分數之所在,小弟拙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