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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太慢?内侧车道驶 100 也挨罚 国道首例
一名林姓男子去(九十五)年十月在国道三号内侧车道以时速一百公里行驶,被警察拦下,依慢速小型车违规行驶内侧车道,开单处罚新台币五千元。林某认为处罚理由荒唐,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声明异议,法官认为,林某虽不是慢速车,但未依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驶,仍然违规。
家住台北市的林姓民众,去年十月三十日驾小客车行经国道三号南向二百七十七点八公里处内侧车道。警方两度测速,发现车速分别为一百和九十七公里,就开单告发,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1项第3款「未依规定车道行驶,慢速车」,罚款新台币五千元。林某认为,自己的车速高于八十公里,竟被视为「慢速车」,处罚理由荒唐,因而依该条例第87条第1项规定,向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声明异议。
依据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高速公路内侧车道是超车道,小型车在不堵塞行车状况下,得以该路段容许的最高速限行驶内侧车道。法官审理后认为,林某时速一百公里,虽不是慢速车,但他行驶在内侧车道,因该路段最高速限为一百一十公里,且林某持续占用内侧车道,林某就应开到时速一百一十公里,但警察当时测速,林某时速只有一百。因此,法官认定,林某还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1项第1款规定,只是罚锾金额非原先告发的五千元,改罚三千元。
针对高速公路「乌龟车」,慢速行驶占用内侧车道,影响交通顺畅,配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修订,警方从去年十月一日起,对高速公路乌龟车行为列为重点取缔项目。国道警察强调,内侧车道规定速限,是基于维护路权,因为内侧车道仅供超车,如果被开得较慢的车辆占用,会影响其他车辆超车,但如果在内侧车道速度已达最高速限,理论上不会影响他人超车,所以不会开罚。国道警察队提醒,时速八十公里以下,就算慢速车,慢速车只能行驶在外侧车道,不能行驶在中间或内侧车道,否则最高可处六千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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