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455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先說~ L大,周末愉快~ ^_^

此文小弟是摘自例解(李知遠)既判力範圍(物之範圍)解析 第二點
第一點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實體法上為一罪,在訴訟法上為一訴訟客體,無從分割,檢方雖只就其一部起訴,效力會及於全部,本屬法院得審判之範圍,雖只就其犯罪事實一部審判,效力仍會及於未經審判之它部分,該它部分受一事不在理之限制,既判力及於全部。
第二點---->即是小弟所問
當然第一點說明267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倒果為因原則),而因一事不在理原則致使效力及於全部。
這是實務及傳統通說見解~就如同L大 4 點的說法~

至於L大 1.2.3點說法~ 剛剛小弟已說自己拙見~

呵呵~ 昨天晚上去PTT亂完~ 結果還是亂~ 呵呵~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21:05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於樓上的第一點說法~
小弟在參照林鈺雄(第10版上冊P650)內容~
由於其又同時認為,有罪與有罪之間使生不可分關係(這應該是前提要件),因此,實體確定力是否產生擴張效力,必須依照判決結果
----->有罪與有罪始有不可分,倒果為因原則。
其註解就是例解(李師)的第三點 陳樸生師的見解歸納~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21:22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一行為犯數罪名=>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88台上4382=既判力擴張

學者認沒有審判即不受既判所及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28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
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
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
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
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
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
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21:47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5-31 21: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一行為犯數罪名=>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88台上4382=既判力擴張

學者認沒有審判即不受既判所及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28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
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
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
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
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
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
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
K大所說學者認為沒審判即不受既判力所及--->這句話小弟不懂
267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有罪與有罪始具不可分,不一定原則,這都是學說跟實務的見解~
一行為數罪就如同67/10決議,但有否定說之見解~(參林鈺雄P650陳師歸納2 2) 一行為數罪: 否定見解:想像競合屬裁判上一罪,侵害法益各別,本質上仍為數罪,其一部經諭知無罪,表示並無審判不可分關係,效力自不急於未經判決之他部----->這樣的說法是因無罪而否定有罪與有罪始具不可分!!

小弟先下線洗澡~ 待會要去看布袋戲囉~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22:17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5-31 21: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一行為犯數罪名=>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88台上4382=既判力擴張

學者認沒有審判即不受既判所及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28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
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
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
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
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
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
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
小弟昨天(應該是今天凌晨)想了之後~
才了解kino大所指的【沒有"審判",即不受既判例所及~】
感謝kino大的說明及點醒小弟~
謝謝!!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1 14:20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舊題新解,小弟我提出一點意見:
1. 什麼是裁判上一罪,為何要適用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
(1) 一個刑事案件的發生,攸關公益,也涉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因此,當一個刑事案件由國家判斷
       後,其事實認定即據有確定力!不得事後任意變更。
(2) 然而,刑法上對於某些犯罪類行,基於公益需求,及訴訟便利,因而有所謂之競合,如:結合
        犯、加重結果犯、想像競合、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故雖成立數罪名,仍以一罪論
   (3) 因此,刑法上的一罪,即為刑訴的一個案件!不論該案件有多少罪,還是一個案件;因此,法
       院就該案件之審理,不管有多少罪,均應全部審理;不管檢察官僅起訴竊盜罪,法院仍得審理加
       重竊盜條件!此即為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
(4) 目的:
避免一案二判,強盜加殺人,刑法評價為結合犯,如僅就強盜為判決,那就違背了刑法結合犯
       的立法意旨!因此雖強盜、殺人為數罪,卻仍應視為一罪,如檢察官僅就強盜起訴,依267條,法
       院可視其起訴效力及於殺人;又法院僅就強盜而為判決,等同就(強盜+殺人)的單一案件而為判
       決,即使法院未審理殺人--------->仍視為法院作出(強盜+殺人)的判決!只是未審理殺人的部分,可
       提起上訴!
2. 訴訟繫屬、訴訟條件之區別:
(1) 訴訟繫屬:
乃是檢察官就案件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有接受審判之必要,而請求法院審理之意思表示。
(2) 訴訟條件:
乃是一個案件可接受法院審理之資格,如不具此資格,法院不得審理。
(3) 就單一案件之訴訟繫屬、條件之區隔:
如:甲打乙、丙,結果乙受傷、丙死亡,一行為成立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
A. 此為刑法之想像競合,以一罪論,於刑訴上,視該案為單一案件。
B. 不論檢察官是否於起訴書上說明乙、丙情況,或是對乙部分簽結(如乙未提告,檢察官認其乙 
            部分起訴不合法,故簽結),於實體刑法上,仍是一行為成立數罪名,而為想像競合一罪,不
            會因為檢察官簽結、乙不提告訴,而改變其數罪名之本質;乙的部分,就法院之角度,仍受檢
            察官之起訴效力所及。
C. 只不過,基於法定法官原則、尊重當事人之案件處分權、避免重複起訴、告訴,因此對於案件
            設有訴訟條件,如不具備,及欠缺接受審理之必要;反之,如具備,即可接受法院審理。
D. 就單一案件,如乙未提告,此乙部分即不具有接受審判之可能,故法院就乙部分不為審理,故
            應對乙為不受理;然而,乙為甲案之一部,法院僅得就甲案做出一個判決,不得就乙部另
            為判決,否則即屬一案二判,有違不告不理、超然中立的地位。
E. 因此,法院就乙的部分,僅就丙的有罪、無罪、免訴判決,於說明處(諭知)乙部分不受理。
F. 版大的問題,以【一案惟僅受一次審判之原則,既然判決確定即具實質確定力,他部受一事不再理之限制,而既判力及
                於全部,所以不管非告乃有罪無罪與否】之解,較為正確!
G. 另外,未提告訴、欠缺訴訟條件,並非是無罪,只不過是法院就其部分不得審理,仍不改變其
            單一案件的特質!此欠缺訴訟條件之部分,仍為單一案件之一部,並非因欠缺訴訟條件,而
            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無關!

(PS:因之前準備考試,所以當時無法解答,真抱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24 00:02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行為觸犯兩罪 告訴權分別
一行使告訴權 另一未行使
檢察官就提出告訴權之罪起訴 法院裁判
法院心證 起訴之部分有罪 未起訴之部分有罪 實務認有罪(起訴) 有罪(未起訴)
法院裁判有罪 ,但未起訴之部分欠缺訴訟條件 不予裁判 ,為應予理由欄中論列
裁判確定 該行為已受司法審判 為既判力所及 ,縱事後另一告訴權人再行告訴
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15 06:13 |
ape102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裁判上一罪之案件,  → 簡單的說就是單一案件
--------------------------------
其一部為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A)

告訴乃論之罪  → 須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告訴後,法院才可以論處的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 → 不需向法院提出告訴,法院就可以論處的罪

------------------------------------------------------------------------
一部非告乃之罪,經檢方起訴,(B)

單一案件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
此時法院僅得就非告乃之罪為審判。告乃之罪部分,因欠缺訴訟條件,不得對之為審判。

B起訴後,效力及於 AB  → 故B審判之結果A受既判力所及
A為告訴乃論之罪,但並未提起(須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告訴後,法院才可以論處的罪)
故法院不得對A審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24 20:47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5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