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6 20:42 发表的 :
回应Dragon-Q:
1. 你的解释应改成:
只是针对不可分的单一案件,已起诉之部分加以审判,未经"审判"之部分纵经告诉,仍受起诉部分判决确定具既判力所及~~~~既然已受起诉效力所及,法官怎么会认为是
"未经起诉"呢!? ~~~~~-因为判断267的人是法官,这样你还不知道嘛 !
.......
一你改篇我的回复,却无法得知其中的含意!267是法官在玩的,不管有没有起诉
只要他认为两罪为单一案件,他就可以审!他是指无效不起诉而是无效不告诉吧!
未经起诉认为是单一案 件法官可以审的很爽快,未经告诉之部分法官只能下预知
不受理!267有那么复杂嘛!?明明就简单的不像话~~可惜我没学过新刑诉!
二
问:另外既然你认为:检察官起诉一部,但法官认为与他部为单一案件,故未”审理”之
部分仍受已起诉之部分效力所及!那么法官怎么会不知道他部已有提起告诉而不加
以审理?(既然告诉是向国家申告犯罪事实,法官、检察官如何不知、不去起诉审判
?)~~~~既然已有告诉,及属该部符合诉讼条件,就算检察官起诉书上未说明起诉该
已有告诉之部分~~~~~法官还是必须就该部与已审理!怎么会法官会明知有该部且是
符合诉讼条件却不予判决,导致事后受既判力扩张?呵呵~~你既然会说『我』这个人称,我来说好了,我回复文章是习惯性用同一个体系去
回,并不代表我是支持的,我没有最高法院那么天才!先叙明于此~
这里我是用实务体系下回复的,用简短的实务见解简短的回复你,67年递10次行庭决议参
照。
实际上本人对实务见解的态度:let it be !
附带说明此段『
法官还是必须就该部与已审理!怎么会法官会明知有该部且是符合诉讼条件却不
予判决,导致事后受既判力扩张?』:你以为法官都是神嘛!
三
基于法的安定性,此不起诉就等同是无罪判决,并可依刑诉260,一经确定,即具有【实质确定力
】,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不起诉同等无罪!?!?相对不起勒~~就算绝对不起诉252之犯罪嫌疑不足都很难说,只是154
才有无罪推定与证据裁判!而且法安定性用错定方,应该是具备实质确定才有法安定性,除非有260
条之情形不得重复提起告诉!(行政法补一补!)
四(1) 犯强盗未遂与杀人未遂,不属强盗杀人罪!因为必须以『杀人 既遂』为前提! (2) 一行为犯两罪,如果其中一部不成立犯罪,不符合『一行为犯数罪』,非属想像竞合! 综上述推论,既然刑法只承认有罪之部分才可成立『想像竞合』、『结合犯』;因此不成立犯罪部
分,已不适用『裁判上一罪、实质上一罪』,而以数罪并罚论处!自然于刑诉不适用『单一案件』来
判断,而是论以【数案件】!&
因此如果检察官对案件之一部做出不起诉处分,虽然程序上是属『数
案件』
不好意思~~简单一点:不管想像竞和或数罪并罚都是『数罪』!
五但是『并未改变实体刑法罪数之认定』,如果发现不起诉部分具有『犯罪嫌疑』,基于发现实体真实之必
要,及避免检察官滥行不起诉及267条,此不起诉之部分『仍属起诉范围内』!仍可予以审判,不受不起诉
处分拘束~~~~只是事后发现有嫌疑的部分无法成立犯罪,才不适用『单一案件』来判断!?
检察官滥行+267
六
知道哪里错,应该不用本炉主说吧!......以上种种!
七并不是欠缺犯罪嫌疑,而是因为『诉讼条件欠缺~~~~~没有告诉权!』
丙怎么会没有告诉权!?!??!
八请参照前面对告诉权行使之限制什么限制!?!?
九因此就如同前面本炉主所说:『诉讼条件之欠缺,并未改变实体刑法罪数或事实之认定』(难道丙之告诉不合
法,代表甲从没有撞伤过丙吗?)~~~~~~~~~所以就丙之部份:(1)事后认定甲有罪: 但是丙之告诉不合法,只能在乙之判决谕知不受理 (2)事后认定甲无罪: 非属刑法上之【实质、裁判上一罪】~~~即以数罪论~~~诉讼上为 数案件,但是整个起诉范围【只限于乙,不即于丙~~~~~有罪有 罪不可分,只有有罪有罪之间才会有起诉效力】~~~~~~基于控诉 原则,丙之部分,不但没有【谕知不受理】,而且还是"连提都不能提"(1)那么丙告诉不合法什么回事!?前揭你不是已实务见解作为『我』,既判力所及
所以丙告诉不合法里由,不要说这也是你的理由!??!不然你是在搬石头砸脚!
(2)但是主要核心在于不要因为起诉部分无罪,而牵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扩张,
因为这样及不利于被告!....但是,无罪也是实质判觉所以请回到67上10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