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1-30 11:04 发表的 : 回应 往真里修 : 你举的例子,于法律意义上数【一行为】,因为整个行为是受【甲希望乙死】之主观意思所支配,所以不论是捅一刀或弃之离去,【均属杀人行为之一部】。 另外本题也不成立【遗弃罪】,因为基于故意犯是【受其主观犯意支配其客观外在之行为】~~~~~~也就是甲本身就希望乙死亡,那怎么还会期待甲去救乙!
下面是引用 moca2008 于 2011-11-03 15:09 发表的: 题目:甲伤害乙,乙实施正当防卫,反将甲杀伤,却不将甲送医救治,试问乙对甲是否有保证人之关系?答案:乙对甲没有保证人的关系通说的见解有下面六种情形构成保证人的地位:1.法令的规定2.自愿承担义务3.最近亲属ex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对于生命与身体法益,互居保证人地位4.危险共同体ex 登山探险队5.危险前行为,因自己的行为致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危险者,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6.对于危险源的监督义务 甲是乙打伤的,那乙就有救助的义务不是吗?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1-25 01:51 发表的 : 本炉主来做个总结吧!如果不论乙杀伤甲之结果,就以不将甲送医救治来讨论:(1)的确是不作为犯!(2)但是乙并没有救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