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30 11:04 發表的 : 回應 往真裏修 : 你舉的例子,於法律意義上數【一行為】,因為整個行為是受【甲希望乙死】之主觀意思所支配,所以不論是捅一刀或棄之離去,【均屬殺人行為之一部】。 另外本題也不成立【遺棄罪】,因為基於故意犯是【受其主觀犯意支配其客觀外在之行為】~~~~~~也就是甲本身就希望乙死亡,那怎麼還會期待甲去救乙!
下面是引用 moca2008 於 2011-11-03 15:09 發表的: 題目:甲傷害乙,乙實施正當防衛,反將甲殺傷,卻不將甲送醫救治,試問乙對甲是否有保證人之關係?答案:乙對甲沒有保證人的關係通說的見解有下面六種情形構成保證人的地位:1.法令的規定2.自願承擔義務3.最近親屬ex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對於生命與身體法益,互居保證人地位4.危險共同體ex 登山探險隊5.危險前行為,因自己的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6.對於危險源的監督義務 甲是乙打傷的,那乙就有救助的義務不是嗎?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5 01:51 發表的 : 本爐主來做個總結吧!如果不論乙殺傷甲之結果,就以不將甲送醫救治來討論:(1)的確是不作為犯!(2)但是乙並沒有救助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