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06-23 12:44 发表的 :
首先说明,我是来乱的!!我没养狗!!我不爱也不恨!!!我较爱美女
相当因果关系是法律评价问题,我强调是客观事后审查。
而不是一句话或一段照句子套入,认为并非所有即不具相当因果。
记得有一则判决,忘了哪一则.....内容就是进香团放鞭炮,造成逆向小轿车受惊吓而撞死人。
如果照这样判断,放鞭炮一定会掉入车内吗??不一定!!
.......
没有所谓正解,提供原题目作为参考:
国立高雄大学93学年度研究所法律学系硕士班招生考试试题
甲因女友乙移情别恋,愤而产生杀害乙的意思。其后某日,甲看见乙与其新男友丙携手在海边散步,于是取出随身携带、合法持有的弓箭,瞄准乙的要害部位射出一箭。不过,听见弓弦响声的丙,急忙挡在乙的身前保护乙,因此,乙毫发无伤。然而,左手臂中箭的丙却因为箭上所涂抹的药物,造成手臂严重溃烂,经由截去左臂的外科手术后,才保住一命。试问:甲的行为在刑法上应该如何评价? 【金律师拟答(简述)】
(一)甲瞄准乙的要害部位射箭而未中,成立杀人未遂罪。
(二)甲射中丙,成立过失致重伤害罪:
1.
结果原因:客观上,如题所示,丙之左臂经外科手术截去,已达永久丧失机能之毁败程度的重伤结果,同时,
若非甲发射弓箭,就不会发生丙重伤之结果,故具因果关系。
2.
行为不法:主观上,如题所示,甲仅有杀乙之意思,而无杀害丙或伤害丙之意思,惟甲发射向乙射击之行为,
仍违反一般具有理性而谨慎小心之第三人,不得对任意持具有杀伤力之弓箭向人射击,以免造成他人之生命或
身体遭受侵害之客观必要注意义务,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故具有行为不法。
3.
结果不法:
依提示,乙、丙二人走在一起,则向乙发射弓箭可能会伤丙,乃是一般具有理性之第三人所能预见 且能避免之事,只要甲不向乙发射弓箭,即可避免射中丙之结果,故甲亦违反客观结果回避之义务,实现法所
不容许之风险,有结果不法。
4.甲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故成立本罪。
5.错误理论之评价:(内容略--即打击错误之论述,论证结果与本文相同)
(三)竞合:55
(四)结论:271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