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06-23 12:44 發表的 :
首先說明,我是來亂的!!我沒養狗!!我不愛也不恨!!!我較愛美女
相當因果關係是法律評價問題,我強調是客觀事後審查。
而不是一句話或一段照句子套入,認為並非所有即不具相當因果。
記得有一則判決,忘了哪一則.....內容就是進香團放鞭炮,造成逆向小轎車受驚嚇而撞死人。
如果照這樣判斷,放鞭炮一定會掉入車內嗎??不一定!!
.......
沒有所謂正解,提供原題目作為參考:
國立高雄大學93學年度研究所法律學系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
甲因女友乙移情別戀,憤而產生殺害乙的意思。其後某日,甲看見乙與其新男友丙攜手在海邊散步,於是取出隨身攜帶、合法持有的弓箭,瞄準乙的要害部位射出一箭。不過,聽見弓弦響聲的丙,急忙擋在乙的身前保護乙,因此,乙毫髮無傷。然而,左手臂中箭的丙卻因為箭上所塗抹的藥物,造成手臂嚴重潰爛,經由截去左臂的外科手術後,才保住一命。試問: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該如何評價? 【金律師擬答(簡述)】
(一)甲瞄準乙的要害部位射箭而未中,成立殺人未遂罪。
(二)甲射中丙,成立過失致重傷害罪:
1.
結果原因:客觀上,如題所示,丙之左臂經外科手術截去,已達永久喪失機能之毀敗程度的重傷結果,同時,
若非甲發射弓箭,就不會發生丙重傷之結果,故具因果關係。
2.
行為不法:主觀上,如題所示,甲僅有殺乙之意思,而無殺害丙或傷害丙之意思,惟甲發射向乙射擊之行為,
仍違反一般具有理性而謹慎小心之第三人,不得對任意持具有殺傷力之弓箭向人射擊,以免造成他人之生命或
身體遭受侵害之客觀必要注意義務,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故具有行為不法。
3.
結果不法:
依提示,乙、丙二人走在一起,則向乙發射弓箭可能會傷丙,乃是一般具有理性之第三人所能預見 且能避免之事,只要甲不向乙發射弓箭,即可避免射中丙之結果,故甲亦違反客觀結果迴避之義務,實現法所
不容許之風險,有結果不法。
4.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5.錯誤理論之評價:(內容略--即打擊錯誤之論述,論證結果與本文相同)
(三)競合:55
(四)結論:271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