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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無阻卻違法事由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24 18:34 |
創夢之神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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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肯認先前 Dragon-Q 對於342,335之處理和論述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20 20: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題目所給的訊息也不能證明A有登入且竄改!無法認定有358以及359之行為!


但是,對於 A 之部分,提出拙見請不吝賜教
====
A之部份
====
(一)成立358入侵電腦罪
----
主觀,A既已得知系爭帳號已售出,即A乙認知系爭帳號已為他人所有,
再者,C也非A可依民法自助行為所得行使之對象,是A無正當理由,
符合,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其相關電腦設備
是以,成立358之罪

(二)成立359變更電磁紀錄罪
----
主觀,A既已得知系爭帳號已售出,即A乙認知系爭帳號已為他人所有,
再者,C也非A可依民法自助行為所得行使之對象,是A無正當理由,即無故,
而又,A取回自己帳號密碼,其事實上行為,必然更改密碼,即變更電磁紀錄。
並且,C因A變更密碼後,無法使用系爭帳號,造成C之損害
是以,成立358之罪

(三)僅論359
----
今,A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有論應依55想像競合之。
惟,358係359之典型特別關係,應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處理,
是,僅論359即為已足。

(四)量刑為易以訓誡,或緩刑宣告
----
若為初犯,易以訓誡。
若此行為非第一次發生,則應判處○個月,並緩刑宣告
若此行為超過五次,則應判處應判處○個月,並緩刑宣告,併科罰金十萬以上,以符截堵效力
====
ps.無故=無正當理由

提出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9 09:17 |
small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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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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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討論] 委託他人買賣,他人卻侵佔現金
不動產以外,皆是動產,
既然是動產,遊戲帳號怎麼才算完成交付?
依照:761第一項規定,動產的交易,是交付後才生效!
未交付前,仍是出賣人所有!
或者
依照 761條 第二項 占有改定的方式,訂立契約,以代交付。
.
所以,如果尚未完成交付, A 更改帳號密碼,
使買受人無法取得交易物,那就是民法延遲或給付不能的問題,
應該就無刑法359的問題。
如果買受人給付現金,出賣人交付帳號密碼,即算是動產的交付,
那應該就是符合刑法 359 條的《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
.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大大們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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