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812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插話一下
累積因果=結果條件=條件說=/=修正論
所以兩個下毒的行為應為"有結果原因",
也就是還是要以客觀相當因果論來說明是否有結果歸責

如依本題來說應為殺人既遂罪,

不知如此簡說,是否有人懂
但這是今年寫最多的了
睡覺!ZZZZZ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1-01-12 19:26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小的不懂:
1.累積因果=結果條件=條件說=/=修正論
→『結果條件』指的是什麼? 一種因果關係理論嗎?
2.所以兩個下毒的行為應為"有結果原因",
→"有結果原因",指的是什麼?
3.也就是還是要以客觀相當因果論來說明是否有結果歸責;如依本題來說應為殺人既遂罪,
→冰大說用客觀歸責理論檢驗,L大說用客觀相當因果論檢驗;
再從L大的結論來看,L大的結果是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嗎?
可是我覺得應該是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是不是請大大說明一下檢驗的過程。

這應該是我問最少的一次,依舊是敬請指導~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1-01-12 20:26重新編輯 ]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1-01-12 20:1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累積因果適用基礎條件論=不符合『分Q則非P』的公式
=不具備因果關係!
累積因果適用條件之修正論=硬凹數行為皆具備因果!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14 16:25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D大是否口誤?

累積因果關係,
依『條件理論』,非P則非Q,
是具備因果關係的。
(畢竟少了任何一個行為,結果都不會發生)

惟擇一因果關係,
才係依『修正之條件理論』擬定皆具因果關係。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5 20:1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次真的錯了!!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15 20:42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和丙出於共同殺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對乙大笑三聲並說出下毒之事實。乙死
要面子,謊稱自己早已視破,並掉包成沒毒的飲料。甲和丙聽信後,於是甲又再乙 的便當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當後死亡。事後證明,甲和丙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二.甲和丙各自在乙的水和便當下毒,甲和丙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請問這兩題的結果是否相同,
及和冰大的題目是否有差異呢?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1-01-16 12:02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管見以為:
一、甲、丙之前行為應屬殺人未遂,甲、丙之後行為則為殺人既遂。
(前行為依條件理論雖有因果關係,然於客觀之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下檢驗,均不可歸責;後行為依條件理論亦有因果關係,惟客觀之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下檢驗,均可歸責。)
按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192號判例)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做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同一環境、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樣之結果,該行為與結果即具相當因果關係。

甲、丙之後行為,若再回到同樣環境,且有同樣條件的情形下,勢必發生同樣之結果,故具相當因果關係。

按客觀歸責理論,甲、丙之行為須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不法風險在具體結果中實現,因果歷程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本案甲、丙下毒之行為極可能造成乙之傷害或死亡,且該行為亦使乙死亡之結果實現,其行為與結果之因果歷程屬刑法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故客觀上亦可歸責。


甲、丙主觀上有共同犯意聯絡(共同傷害乙之故意)、客觀上亦有共同行為分擔(皆有下毒行為),應屬共同正犯。
依共同正犯責任一體認定,甲、丙之後行為係另行起意,故甲、丙之行為應係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數罪併罰。


二、甲、丙之行為應皆為殺人未遂(假設甲、丙皆有殺乙之故意;若僅為傷害故意應係擇一因果關係,皆成立傷害既遂罪)。
依相當因果關係,甲之行為僅為偶然事實,以一般人之觀點,縱令甲於同一環境、同一條件下再次下毒,亦未必會發生同樣之結果(丙未必會下毒),故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若依客觀歸責理論,甲之行為雖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然其風險之發生應係重大因果歷程偏離(甲之下毒量自始無法構成乙之死亡,其結果發生是一般人皆無法預見之另一事實行為加入使然),故甲之行為客觀上不可歸責。
丙之行為亦與上述同。


此非正常解題順序、方法。

敬請指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6 18:4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和丙出於共同殺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對乙大笑三聲並說出下毒之事實。乙死要面子,謊稱自己早已視破,並掉包成沒毒的飲料。甲和丙聽信後,於是甲又再乙 的便當下毒,粗心的乙吃完便當後死亡。事後證明,甲和丙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先用甲好了,這裡甲前行為是殺人未遂!!

又甲後行為相當具備因果關係,但是主觀上有認知行為是因為加入前行為而致!?
又客觀歸責理論,後行為甲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實現之(亦可說有甲先行為
影響使風險提昇時害,而不客觀則後(或前)行為),主觀上又對於前行為有認知
行為是因為加入前行為而致!?(若是用因果歷程錯誤風險踰越說是
既歲) 表情(意思是本題有因果關係與因果歷程錯誤重現)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1-01-16 22:58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16 22:1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其實,就lai大修改之後的題目一,小弟認為與原題不無不同。
畢竟是共同正犯,在共同決意範圍內,都可以「共同體」,視為一個人所為。

2.就X大的見解,小弟認為,若以「兩個行為」論,前行為論未遂,後行為論既遂,個人覺得,這樣有「重複歸責」之處。



第一個行為    ────
第二個行為            ────

歸責:
第一個行為    ──── 
第二個行為    ────────

紅色地方是重複之處,希望有人看得懂表情

3.老實說,Q的大文字太深澳,小弟看不太懂表情
今天去複習原因自由行為,還是弄得一團遭,頭好暈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1-16 23:25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16 23:1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最後的行為結果為評價
即乙死亡和甲之後行為有關係,而後行為之受前行為累積下發生作用
故甲犯殺人即遂罪一罪,即足以評價甲之行為.
(至於甲之前後二行為之因果合一,二次行為,二次決意,評價重點應在最少原則成立犯罪之要件:累積因果合一.至於分別審查時各自成立殺人未遂,則為以偏蓋合,是不為完全評價.因為兩個殺人未遂=?殺人未遂+殺人即遂?,不如直接一個殺人即遂.可以說明最近因果予以完全評價)
以上請指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8 20:59 |

<< 上頁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4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