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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1-10 23:3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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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出於殺人故意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對乙大笑三聲並說出下毒之事實。乙死 要面子,謊稱自己早已視破,並掉包成沒毒的飲料。甲聽信後,於是又再乙 的便當下毒, 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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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1-01-11 10:10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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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問題:
1.請問何謂「累積因果關係」?如何評價?哪位學者有較詳細的說明? 2.甲前後二行為並非出於一個『行為決意』,故不可視一行為。 →這裡的說法是不是說:前行為的主觀『行為決意』,與後行為的主觀『行為決意』不 同。可是不都是殺人故意嗎? 3.就其兩行為各論以殺人未遂: →既然兩行為分別論罪,且後行為有致人於死,為什麼還是未遂? 以上敬請指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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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1-11 12:11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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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11 10:10 發表的 : 1.對於特定結果之發生,客觀上存有數個條件,而個別條件單獨存在,均不足以導致結果之發生,唯有多數條件並存依起發生作用,始導致結果發生,且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必須等到其結果與所有和行為相關的因素分別結合後,始能確定者,學理上稱之為「累積因果關係」。 2.評價上,可用客觀規責理論來評價,最後結論是不可規責。 2.甲前後二行為並非出於一個『行為決意』,故不可視一行為。雖都是殺人故意,但是「兩個」殺人故意,且兩者並無關聯(分別起意)。 3.就其兩行為各論以殺人未遂:因為第二個行為並不會單獨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個行為不具常態關聯性。 哈......其實這邊我講得很爛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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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1-01-11 13:5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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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的想法,敬請指導:
1.關於「累積因果關係」經冰大指導後,另補充如下: 累積因果關係可採條件理論、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分別檢驗。 →有問題的是: 參考書例題中舉例的都是有二人分別行為;冰大的題目是一人有二個客觀的身體動靜。 如果以冰大的認為係存有「兩個殺人故意」 (1)小的想法: 這樣子是否意味著,只有單純的行為單數才能評價為一行為。 小的以為,應該屬自然的行為單數 2.關於「兩個」殺人故意,且兩者並無關聯(分別起意)。 →就本題中,如何區別『分別起意』? 因為時間的不同嗎?可是時間好像不是故意檢驗的標準? 客體不同嗎?可是小的想:連等價客體錯誤都不影響故意了,何況本題客體一致,更不 應影響故意。 3.既然『因為第二個行為並不會單獨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個行為不具常態關聯性。』 →哪乙怎麼死的?乙的死應由誰負責呢? 4.或者這麼說,甲想殺乙,在客觀上用了兩個身體動靜才使乙死亡。 是不是應評價為殺人未遂?這樣子好像會造成法律漏洞吧? 沒辦法,小的比較笨,冰大及各位大大敬請指導嘿~~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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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1-11 15:30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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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11 13:59 發表的 :無論是單純的行為單數或是自然的行為單數,兩者都是出於「一個」行為決意,只是客觀上「舉動數」不同而以。 2.關於「兩個」殺人故意,且兩者並無關聯(分別起意)。是因為甲是因為以為第一個行為失敗後,才產生第二個行為的犯意。 這邊只所以會強調,是避免有「概括故意」的想法。 3.既然『因為第二個行為並不會單獨造成乙死亡,且跟第一個行為不具常態關聯性。』如同陳子平對於結果延後發生型之因果歷程錯誤的看法,死亡結果要誰負責呢? 4.或者這麼說,甲想殺乙,在客觀上用了兩個身體動靜才使乙死亡。我不懂為何會有法律漏洞。 不過我後想來一想,累積因果之所以結果不可歸責,是因為責任由兩個人所「瓜分」;本題中既然兩次殺人行為皆出於同一人,故即使論以一個殺人既遂,應該也不會有不公平的地方。 沒辦法,小的比較笨,冰大及各位大大敬請指導嘿~~ 感謝s大參與討論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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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1-11 17:40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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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下毒=殺人未遂
第二次下毒=殺人既歲 其中第二次下毒 從條件因果上面=累積因果 從相當因果上面=具有相當性另外加上因 果歷程錯誤!(結果還是成立殺人既遂) 兩行為之下成立2罪名(犯罪論上殺人既未遂),遂以罪數論上 以接續犯並以殺人既遂處斷!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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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1-12 12:29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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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當偷了八趟,心滿意足準備離開,忽然發現~~翠玉白菜!
於是把白菜拿走:若是亂刀砍人都砍不到放棄,隨後放棄離開時 又發現有空隙又補一刀:或是把人家打的半死,舒爽離開又想說 在補一拳........所以這都是數行為!? 92上4693 (一)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 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 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 ,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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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11-01-12 19:26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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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話一下
累積因果=結果條件=條件說=/=修正論 所以兩個下毒的行為應為"有結果原因", 也就是還是要以客觀相當因果論來說明是否有結果歸責 如依本題來說應為殺人既遂罪, 不知如此簡說,是否有人懂 但這是今年寫最多的了 睡覺!ZZZZZ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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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1-01-12 20:13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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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的不懂:
1.累積因果=結果條件=條件說=/=修正論 →『結果條件』指的是什麼? 一種因果關係理論嗎? 2.所以兩個下毒的行為應為"有結果原因", →"有結果原因",指的是什麼? 3.也就是還是要以客觀相當因果論來說明是否有結果歸責;如依本題來說應為殺人既遂罪, →冰大說用客觀歸責理論檢驗,L大說用客觀相當因果論檢驗; 再從L大的結論來看,L大的結果是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嗎? 可是我覺得應該是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是不是請大大說明一下檢驗的過程。 這應該是我問最少的一次,依舊是敬請指導~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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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1-14 16:25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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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因果適用基礎條件論=不符合『分Q則非P』的公式
=不具備因果關係! 累積因果適用條件之修正論=硬凹數行為皆具備因果!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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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9841014
2011-01-15 20:14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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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是否口誤?
累積因果關係, 依『條件理論』,非P則非Q, 是具備因果關係的。 (畢竟少了任何一個行為,結果都不會發生) 惟擇一因果關係, 才係依『修正之條件理論』擬定皆具因果關係。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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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11-01-16 12:02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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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和丙出於共同殺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對乙大笑三聲並說出下毒之事實。乙死
要面子,謊稱自己早已視破,並掉包成沒毒的飲料。甲和丙聽信後,於是甲又再乙 的便當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當後死亡。事後證明,甲和丙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二.甲和丙各自在乙的水和便當下毒,甲和丙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請問這兩題的結果是否相同, 及和冰大的題目是否有差異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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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9841014
2011-01-16 18:46 |
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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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以為:
一、甲、丙之前行為應屬殺人未遂,甲、丙之後行為則為殺人既遂。 (前行為依條件理論雖有因果關係,然於客觀之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下檢驗,均不可歸責;後行為依條件理論亦有因果關係,惟客觀之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下檢驗,均可歸責。) 按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192號判例)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做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同一環境、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樣之結果,該行為與結果即具相當因果關係。 甲、丙之後行為,若再回到同樣環境,且有同樣條件的情形下,勢必發生同樣之結果,故具相當因果關係。 按客觀歸責理論,甲、丙之行為須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不法風險在具體結果中實現,因果歷程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本案甲、丙下毒之行為極可能造成乙之傷害或死亡,且該行為亦使乙死亡之結果實現,其行為與結果之因果歷程屬刑法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故客觀上亦可歸責。 甲、丙主觀上有共同犯意聯絡(共同傷害乙之故意)、客觀上亦有共同行為分擔(皆有下毒行為),應屬共同正犯。 依共同正犯責任一體認定,甲、丙之後行為係另行起意,故甲、丙之行為應係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數罪併罰。 二、甲、丙之行為應皆為殺人未遂(假設甲、丙皆有殺乙之故意;若僅為傷害故意應係擇一因果關係,皆成立傷害既遂罪)。 依相當因果關係,甲之行為僅為偶然事實,以一般人之觀點,縱令甲於同一環境、同一條件下再次下毒,亦未必會發生同樣之結果(丙未必會下毒),故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若依客觀歸責理論,甲之行為雖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然其風險之發生應係重大因果歷程偏離(甲之下毒量自始無法構成乙之死亡,其結果發生是一般人皆無法預見之另一事實行為加入使然),故甲之行為客觀上不可歸責。 丙之行為亦與上述同。 此非正常解題順序、方法。 敬請指教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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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1-16 22:11 |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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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和丙出於共同殺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對乙大笑三聲並說出下毒之事實。乙死要面子,謊稱自己早已視破,並掉包成沒毒的飲料。甲和丙聽信後,於是甲又再乙 的便當下毒,粗心的乙吃完便當後死亡。事後證明,甲和丙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先用甲好了,這裡甲前行為是殺人未遂!! 又甲後行為相當具備因果關係,但是主觀上有認知行為是因為加入前行為而致!? 又客觀歸責理論,後行為甲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實現之(亦可說有甲先行為 影響使風險提昇時害,而不客觀則後(或前)行為),主觀上又對於前行為有認知 行為是因為加入前行為而致!?(若是用因果歷程錯誤風險踰越說是 既歲) (意思是本題有因果關係與因果歷程錯誤重現)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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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1-16 23:12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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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實,就lai大修改之後的題目一,小弟認為與原題不無不同。
畢竟是共同正犯,在共同決意範圍內,都可以「共同體」,視為一個人所為。 2.就X大的見解,小弟認為,若以「兩個行為」論,前行為論未遂,後行為論既遂,個人覺得,這樣有「重複歸責」之處。 第一個行為 ──── 第二個行為 ──── 歸責: 第一個行為 ──── 第二個行為 ──────── 紅色地方是重複之處,希望有人看得懂 3.老實說,Q的大文字太深澳,小弟看不太懂 今天去複習原因自由行為,還是弄得一團遭,頭好暈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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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1-01-18 20:59 |
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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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後的行為結果為評價
即乙死亡和甲之後行為有關係,而後行為之受前行為累積下發生作用 故甲犯殺人即遂罪一罪,即足以評價甲之行為. (至於甲之前後二行為之因果合一,二次行為,二次決意,評價重點應在最少原則成立犯罪之要件:累積因果合一.至於分別審查時各自成立殺人未遂,則為以偏蓋合,是不為完全評價.因為兩個殺人未遂=?殺人未遂+殺人即遂?,不如直接一個殺人即遂.可以說明最近因果予以完全評價) 以上請指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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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夢之神
2011-01-27 06:33 |
2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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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1-10 23:39 發表的: 以上為冰咖啡之題目(以下簡稱 冰_0)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1-01-16 12:02 發表的 : 以上為lai0913之二題(以下各簡稱 lai_1, lai_2) (一)有關Lai兩題的結果, ---- 贊同X19841014 於 16樓 之解答 (二)各題目之差異 ---- 推演過程請參各樓所述 提出歸納結果差異如下 請不吝賜教,謝謝 若都僅具殺人故意 (若均無傷害故意) 冰_0 管見,甲二行為決意,前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後行為具累積因果關係成立殺人既遂罪 是以,甲數罪併罰之 高人云,甲僅時空密接之一行為決意, 具累積因果關係,成立殺人既遂罪 lai_1 管見,甲丙二行為決意,前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後行為具累積因果關係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是以,甲丙數罪併罰之 高人云,甲丙僅時空密接之一行為決意, 具累積因果關係,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lai_2 甲丙二行為決意,均具累積因果關係,惟反常因果歷程,不具客觀可歸責,僅均各自成立殺人未遂罪 是以,甲丙各成立殺人未遂罪 (三)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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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夢之神
2011-01-27 23:37 |
2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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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Dragon-Q 提醒
敘述還是有些不完整 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修正如下 lai_1 甲丙間,有犯意聯絡,其前後行為乃時空密接之一行為,具累積因果關係,且無重大偏離因果歷程,有行為分擔,依犯罪支配理論,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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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1-30 19:55 |
2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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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改編:
甲和丙出於共同殺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飲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後,甲、丙兩人離去買屍袋。過幾5分鐘後回來,甲和丙發現竟然沒事,於是甲又再乙的便當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當後死亡。事後證明,甲和丙前後兩次下毒各自劑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於死。 如果題目是5小時呢? 如果題目改成隔天呢 其實改編的目的只有一個:密接行為如何判定 x1 |
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31 09:27 |
2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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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1-30 19:55 發表的 : 好好,好問題耶,我也問過高人,怎麼判斷密接行為 高人云,"題目會給清楚" (時間快到十五分了,沒辦法一次講清楚) 所以, 1.隔五分鐘且離開馬上回來=密接,(法感,努力吹牛瞎掰虎濫想像有三行文字在此,哈哈) 2.隔五小時,隔天再回來=非密接,(同上,哈哈)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下次我再去問問高人,也請其他高人回覆指教,謝謝) ps.我另開新文,別在這裡猛回了,要回密接行為請看另文,謝謝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