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10-18 01:14 发表的 :
这样你明白我所举例的意义在哪吗??
也就是说以上案例,都有相同的几个特征,就是我使用了欺骗的方法,在我用面粉枪的案例,我用欺骗胁迫的方式,而对A女的性自由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在3000元的案例,我使用欺骗对价来对其产生一定的引诱与影响,而在花言巧语之例,我用欺骗婚姻承诺来对其性自主自由意志产生一定的引诱与影响,那你如何判断这几者之间的差别,精确的说,到底哪些我们应当认为该当了"等违反其意愿的方法",其标准在哪??
如果你认为最高法院是硬凹,那你可能要提出你判断上述例子的规则是什么?
为何你认为有些是违反她意愿,有些又不是,标准在哪??
(如果你认为欺骗不是违反其意愿,那为何339要处罚呢??为何要有诈欺罪呢??还有欺骗式的窃盗又为何被认为该当321成立犯罪??)
最后如您有时间,可以参考下225、227、228、229等条文,大概可以了解立法者所制造的16章有哪些困境(模糊又矛盾的地带),让我们去解释跟适用??
这样你明白我所举例的意义在哪吗??
==>其实不是很懂,我觉得举的这三个例子是没关联的
也就是说以上案例,都有相同的几个特征,就是我使用了欺骗的方法,在我用面粉枪的案例,我用欺骗胁迫的方式,而对A女的性
自由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在3000元的案例,我使用欺骗对价来对其产生一定的引诱与影响,而在花言巧语之例,我用欺骗婚姻承诺来对其性自主自由意志产生一定的引诱与影响,那你如何判断这几者之间的差别,精确的说,到底哪些我们应当认为该当了"等违反其意愿的方法",其标准在哪?? 如果你认为最高法院是硬凹,那你可能要提出你判断上述例子的规则是什么?
==.面粉枪的案例,应该以具体危险论去判断,受害人当时及一般社会大众的认知是否认为这是一支真枪而被胁迫,
至于行为人的动机是不影响的,试问有人用枪指着你的头并且上膛,你还会去考虑他是开玩笑的吗?如果事后行为人被抓,
他辩说我是开玩笑的,没有主观意图,所以不该当杀人未遂,你能接受吗..??
3000元的案例,你买春白嫖,妓女反告你强奸,你认为这个判决会成立吗..??
在花言巧语之例,你骗女朋友已结婚为前提要试用,事后没结婚,前女友告你强奸,你又觉得合理吗..??
刑法禁止类推适用,法条没有的东西就该修法,而不是因为妇女团体抗议而硬说成柜姐当时是违反意愿的
为何你认为有些是违反她意愿,有些又不是,标准在哪??
==> 同上
(如果你认为欺骗不是违反其意愿,那为何339要处罚呢??为何要有诈欺罪呢??还有欺骗式的窃盗又为何被认为该当321成立犯罪??)
==>339本来就是处理诈骗案件的阿..orz
最后如您有时间,可以参考下225、227、228、229等条文,大概可以了解立法者所制造的16章有哪些困境(模糊又矛盾的地带),让我们去解释跟适用??
==>我觉得法律是社会科学,尤其是刑法更是严谨,发现它的不足就该补充,恣意的用字面的文意去类推似乎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