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于 2010-05-17 00:44 发表的 :
乙之死亡不可归责于甲~~~~~~~???
那请问甲应如何论罪~~~
过失致死吗还是杀人未遂~~~
但甲明明就是故意致人于死,只是中间因果历程错误而己~~这样就能阻却其故意吗?~~
如果论以过失致死~~~这和杀人罪刑期是不相等的~何况~甲并非过失
杀人未遂~~??乙都死亡~论未遂~似乎不符吧~~
也许有人会觉得乙的死亡真的可以归责于甲吗??
又不是过独木桥…盲人没有狗也不致于落水死亡吧?
我觉得自我设限了太多条件了~~这样永远找不出个答案的~~
前面几篇回文我解释很烂,而且忽略题目后半段来解题,重新弄一篇好了
:
我认为「杀导盲犬」并非导致「A死亡」的行为,故根本不能算是杀人行为。
以毁损行为来看,只能就及过失致乙于死之行为负责(276I)。
举一个较夸张且容易判断的例子说明:
A邀请B欣赏自己收藏的古董花瓶,B受不了A不断炫燿,起了杀意,认为只要在A面前把古董花瓶打破,A就会气死。于是一把斧头朝花瓶丢过去,结果失手丢偏砍死了A。毁损花瓶并不会导致A死亡,故其行为并非杀人行为,只能说是毁损行为。其行为打击失误,造成A死亡,故只能算是过失致人于死。
在举一个更夸张的例子:
C欲杀室友D,在房间摆一个草人,写上D的生辰八字,拿起美工刀往草人丢去,不料失准,丢到在一旁熟睡的D,造成D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