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於 2010-05-17 00:44 發表的 :
乙之死亡不可歸責於甲~~~~~~~???
那請問甲應如何論罪~~~
過失致死嗎還是殺人未遂~~~
但甲明明就是故意致人於死,只是中間因果歷程錯誤而己~~這樣就能阻卻其故意嗎?~~
如果論以過失致死~~~這和殺人罪刑期是不相等的~何況~甲並非過失
殺人未遂~~??乙都死亡~論未遂~似乎不符吧~~
也許有人會覺得乙的死亡真的可以歸責於甲嗎??
又不是過獨木橋…盲人沒有狗也不致於落水死亡吧?
我覺得自我設限了太多條件了~~這樣永遠找不出個答案的~~
前面幾篇回文我解釋很爛,而且忽略題目後半段來解題,重新弄一篇好了
:
我認為「殺導盲犬」並非導致「A死亡」的行為,故根本不能算是殺人行為。
以毀損行為來看,只能就及過失致乙於死之行為負責(276I)。
舉一個較誇張且容易判斷的例子說明:
A邀請B欣賞自己收藏的古董花瓶,B受不了A不斷炫燿,起了殺意,認為只要在A面前把古董花瓶打破,A就會氣死。於是一把斧頭朝花瓶丟過去,結果失手丟偏砍死了A。毀損花瓶並不會導致A死亡,故其行為並非殺人行為,只能說是毀損行為。其行為打擊失誤,造成A死亡,故只能算是過失致人於死。
在舉一個更誇張的例子:
C欲殺室友D,在房間擺一個草人,寫上D的生辰八字,拿起美工刀往草人丟去,不料失準,丟到在一旁熟睡的D,造成D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