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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公務員若免責時,是否國家要賠?
1、本可要求國賠,但沒有要求,而公務員依民186II,則免賠,此時可否回頭再要求國賠?(若時效未過)(若時效已過)
2、本可要求國賠,但沒有要求,不在民186II的除去範圍,。。。。。?公務員一定賠,則是否要回頭再要求國賠?
。。
生可否一次受損要二次賠,或已經捨棄後又如何要求的問題?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22:53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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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feIh
閣下所言 小弟有點疑問

設公務員甲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乙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乙受損害者
若如乙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卻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
公務員甲是否負賠償責任? 即此時乙是否得依據民186I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若是「故意」
    被害人向公務員本人以民法186賠償,國家也要賠償(國賠法 2條二項)
      兩者並存,被害人得同時先後請求。唯一方若已全部賠償
      ^^^^^
既然認為可並存 就表示民186II 不含國賠法   因為如民186II含國賠法 則公務員免責 沒有並存問題

    被害人對他方之賠償請求權同歸消滅。
    兩者時效不同(參國8條民197條)   時效先後完成則會形成先後免責
    但請求權間並不影響......
---->>>若是「過失」
    以民186一項後段來看之「不能依他項方法」請求賠償者
    公務員本人才要負最終之責任,此時既然有國賠法二條2項,
    國家可以直接對被害人負責,被害人當無不能受損害賠償之理
  此時國家賠償責任與公務員責任形成先後次序關係,國賠是第一
  公務員是第二。  
  既然可以賠, 被害人卻故意過失不為者...公務員本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
閣下這裡的用語似乎又認為民186II含國賠法   前後見解似有矛盾



  那公務員免責時仍有國家賠償責任否?
  一說:公務員與國家同時免責(鄭玉波)
  二說:公務員免責 但國家不免責(貫徹國賠精神)

  186條1 項有兩個情形....而 186條二項只說""前項情形::

  是否依其故意或過失而異其結論?

若依題目之公務員""故意"" 而被害人不想用國賠法而用民法186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用186請求)
^^^^^^^^^^^^^^^^^^^^^^^^^^^^^^^^^^^^^^^^^^^^^^^^^^^^^^^^^
這裡又認為民186II不含國賠法 因為如民186II含國賠法 則公務員免責 不得以民186I求償

結果還是回到原點....民186II到底有沒有含國賠法? 閣下回答的很好 但還是沒有回答到小弟問題


但若題目是公務員""過失""而被害人不用國賠而直接用民法186   答案是否定的(公務員不負賠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19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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