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inzip383 於 2010-03-08 22:12 發表的 : 背信(要保管好支票的職務)+盜印+偽印文+偽有價+行使偽>就算一罪? 她是不是算遂行接續犯?因為每個過程都均足構成犯罪要件。把以上算一罪是何罪呢?是不是用想像競合取其最重的罪呢? 犯了24次事不是該用數罪併罰的方式呢? 不管如何謝謝版主及柏檜的協助,目前先行處理民事和解部分,刑事等開庭再聽法官判決吧! 十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