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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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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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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大跟L大認為應加重刑罰的理由都是認為現行刑罰太輕了。
那簡單~~~
185-3改成死刑不就好了。
而且需車裂、得就地正法。如何~~~~ 表情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2 23:43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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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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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2-02 23: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大跟L大認為應加重刑罰的理由都是認為現行刑罰太輕了。
那簡單~~~
185-3改成死刑不就好了。
而且需車裂、得就地正法。如何~~~~ 表情



倒是沒那麼嚴重啦,個人只是因為最近電視上常看到酒駕撞死人的悲劇~..~,有感而發而已.....

哪天換我酒駕被抓到,我就會抱怨刑責太重了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2 23:44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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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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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2-02 23: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大跟L大認為應加重刑罰的理由都是認為現行刑罰太輕了。
那簡單~~~
185-3改成死刑不就好了。
而且需車裂、得就地正法。如何~~~~ 表情


呵呵.....其實加重結果犯之目的主要在:平衡刑罰
若是酒駕乃唯一極刑,恐怕大家會直接去殺人比較划算,因為這樣刑責會比較輕一點表情
不過說真的:酒駕唯一死刑這嚇阻力也太強了,只能說違反比例原則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2 23:58 |
8G91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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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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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嚴姓男子酒醉開車,是否需探討原因自由行為,小的以為應先釐清嚴姓男子酒醉開車,是否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一、刑法第185條明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它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之特別規定,惟應注意者係「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為何?如係服用酒類其標準為何,此應參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四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O‧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O‧O五以上,始構成不能安全駕駛。
二、另就各位大大認為現行法太輕問題,小的有位酒駕被抓朋友告知,酒駕罰金高達三、四十萬以上(含易科罰金),若果如此,小的以為現行法並無過輕問題,只是缺乏宣導。
三、另就不能安全駕駛罪及過失致死罪,小的手頭參考資料解答為兩罪併罰,吾人從之。
表情 以上為小的淺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2-03 02:05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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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殺人罪;主觀不該當。

可能過失殺人。
Ⅰ有援引「原因自由行為」嗎?§19-3明文「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所以懂了嗎,論過失殺人
Ⅱ本案是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所以不適用之!

學者也批評實務,「§19-3,是原因自由的例外,要正判斷認定「自陷行為」與「不法行為」之因間關係才是,不能任意套用,否則全部案件,通通變成例外,皆成立犯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4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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