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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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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花蓮縣傅崑萁縣長宣布將任命徐榛蔚女士為副縣長,內政部表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傅縣長如任命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為副縣長,涉及利益衝突,應予迴避;如果未迴避,所作之人事任命應屬無效。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稱「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利益」,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據傅縣長對外宣稱,與其妻業已離婚,內政部表示,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是否仍具有共同生活之家屬關係,將依事實認定之。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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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法
第七十八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
縣長停職,副縣長代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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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 字第 09100241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284 期 59-6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44、46 條 ( 90.12.28 )  
要旨: 關於警察機關考核評鑑制度,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
定乙案

主   旨:關於警察機關考核評鑑制度,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
      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警署督字第○九一○一○一七三八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對公務員
        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而有關改變公務員之身
        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
        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仍應依本法規定
        給予相對人程序的保障,例如陳述意見、閱覽卷宗及教示救濟方法之
        記載等等,方符現代法治國家程序保障之要求。至於非屬行政處分之
        其他人事行政行為則視個案情形,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 (司法院釋字
        第四九一號解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一次及第五次會議結論
        參照) 。查本件關於「各級警察機關所屬人員考核實施要點」之考核
        資料係作為員警年終考績及遷調、任免、獎懲之重要依據,並提供主
        官行使人事權之參考,似為非屬行政處分之其他人事行政行為,揆諸
        前開說明,固不適用本法卷宗閱覽等程序規定,惟仍得由主管機關視
        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審酌。
      三 又本法第四十六條有關卷宗閱覽之規定,係規範行政程序進行中,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主張之程序規定,並得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
        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而本法第四十四條及行政資訊
        公開辦法則係規範行政機關資訊公開之基本原則及應限制公開或提供
        之範圍,二者適用對象及範圍並不相同,併予敘明。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郭○榮、 (○二) 二三六一九四九○。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決 字第 0036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 89.12.27 )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
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究何所指疑義

主   旨:關於 貴局建請本部就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五次會議,討論行政程序法
      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
      序規定,究何所指疑義之結論,再予審酌乙案,經本部於九十年一月九日
      以律字第○四三六三一號函請考試院秘書長表示意見,案經考試院秘書長
      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以九十考台法字○○三三六號函復本部,茲檢送上開
      函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依考試院秘書長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九十考台法字第○○三三六號函辦理。

附   件:考試院秘書長 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九十考台法字第○○三三六號
主   旨:關於囑託就人事行政局建請 貴部就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五次會議,討
      論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不
      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究何所指疑義之結論,再予審酌案表示意見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貴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法九十律字第○四三六三一號函
        辦理。
      二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有關「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
        行為」之意含範圍,前經本院蔡副秘書長良文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
        日邀集部會常務副首長、暨院部會業務單位主管等,召開本院暨所屬
        部會因應行政程序法實施相關事宜第二次會議進行研討,經決議:同
        意 貴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法八十九律字第○○八三九三號函說明
        二之具體結論: (一) 凡構成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因於事後當
        事人仍可依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或其相當之程序請求救濟,故行政機
        關於為此類行政處分時,即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至於非屬行
        政處分之其他人事行政行為則視個案情形,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 (
        二) 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
        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
        ,仍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 (三) 退休、離職公務員對於行政
        機關於其具有公務員身分時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提出陳情者,仍依前
        述 (一) 之結論處理。 (四) 本法所稱「公務員」範圍應分別視其事
        件適用之法律而定,如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保
        障法等。上開會議決議並經提報本院第九屆第二○七次會議,紀錄在
        卷。

...........
人事行政是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還有區分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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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瞭解花縣長是停職還是八年要徒期撤職執行?
但一定可以任命?如果未來正房變情婦,不是家屬.
人事行政處分,可以救濟且有行政程序適用,更有願和訴訟,所以官司有得打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2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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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看不要太激動
現在很多人欠債,面臨債權人追討
如果孤家寡人,自己跑了
如果有偶有子女的
還是自己跑了
為了怕連累配偶.子.女
很多都是辦離婚
所以啦~~
少見多怪
法律是幹麼的?
人有了需求就開始找了
看如何符合法律要件
其他都是藉口
符合法令,不喜歡又怎樣!!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22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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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言中了,真的花縣長要打官司了.
內政部大動作,召集各單位,以假離婚來辦.任命無效.還要罰錢.
即然任命a已經生效,只是上級監督機關認為無效b,那訴願中還是副縣長或不是副縣長?那一個行政處分才具執行力?
等到確定無效,才不是,還是那時才確定現在開始不是?
中央有無干涉地方自主權?
另外利益迴避,法理為何?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2 2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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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不打了.
不想爭執了.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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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07:39 |
dance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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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2 22: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幸言中了,真的花縣長要打官司了.
內政部大動作,召集各單位,以假離婚來辦.任命無效.還要罰錢.
即然任命a已經生效,只是上級監督機關認為無效b,那訴願中還是副縣長或不是副縣長?那一個行政處分才具執行力?
等到確定無效,才不是,還是那時才確定現在開始不是?
中央有無干涉地方自主權?
另外利益迴避,法理為何?


嗯~~問一下

既然是已生效的任命
可是一開始有說這種一開始的任命單純屬於人事行政行為
並不屬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內
後面柏檜道友有提到的函釋應該是之後對公務員之身分或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才能以行政處分來看待...是吧?!

如果任命為副縣長的行為不為行政程序法所管
那麼內政部認定為假離婚因而宣布其任命無效,並要罰款
那這種宣布任命無效....是指內政部撤銷副縣長的任命命令,是嗎?
所以針對"撤銷"可以提起行政爭訟來爭取....這點不知雪是否有理解錯?!

至於利益迴避
如果是假離婚,那就有事實上夫妻的判定
現在事實上夫妻....沒記錯的話很多判例都比照真正夫妻的狀況去看待
如果是這樣就可以推定違反利益迴避的相關法規了吧!

如果提行政爭訟
按地制法或行政程序法
內政部的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爭訟而停止執行
所以應該是函告無效的公文一到就生效了
但如果是直接走大法官解釋那就不一樣了
說不定這還可以做完四年咧~~~
大法官解釋都還挺慢的不是嗎?
而且在解釋出來之前,內政部的行政處分是動不了這個人事任命的


[ 此文章被dancemusic在2009-12-23 09:0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3 08:57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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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利益迴避
如果是假離婚,那就有事實上夫妻的判定
現在事實上夫妻....沒記錯的話很多判例都比照真正夫妻的狀況去看待
如果是這樣就可以推定違反利益迴避的相關法規了吧!

=======================================

民法對事實上夫妻是在解決家屬間的互負扶養的問題, 但是好像不能就視為法律上的夫妻, 例如甲乙住在一起且形同夫妻, 但如甲、乙另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也不能就說犯了重婚罪, 況且離婚登記在尚未被撤銷前, 內政部似不宜驟然宣布其無效.

內政部如僅針對花蓮處理, 這也不合理. 因內政部應該為全國性的檢視, 採同一標準一併處理. 不能因為他是脫黨就大張旗鼓的攻伐.

如果修法, 也不宜溯及過往.

另外利益迴避這個問題, 長期以來就有用「交义---相互任用」方式處理, 並没有發揮實質作用, 而且就舉荐人才部分, 似乎因被舉荐的人有關係就認為該是利益迴避, 也不近情理.

那怎麼辦呢, 政治事件政治處理,--->人民用選票來決定吧

以上胡言~~胡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2-23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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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先搞清楚
先有離婚事實
才能有任命
離婚事實內政部舉證傅自己大嘴巴說出來,而認定假離婚
而推翻任命
先決仍需註銷離婚登記
如果傅1.不亂講話2.先分居1個月(沒把柄)3.再任命(繼續分居狀態)4.等風頭過了再一齊
那大家來打行政訴訟
民法87的通謀,外人很難舉證的
法律沒規定離婚不能同居
同居是指同房?,同屋?,相鄰屋(地下室打通)?
政治人物看人啦~~
看不慣就不要選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23 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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