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1-12 22:57 发表的 : 不好意思,竟然吓了你一跳!!! 以杀人未遂来举例, 甲基于杀以的故意,拿刀刺乙,结果乙重伤。 以下简答, 甲基于杀人故意拿刀杀乙,因乙的死亡结果未发生,所以构成要件不该当(这里不就有结果不满足了吗)。 不就是因为构成要件未该当所以接下来才讨论着手的问题吗? 着手若依实务见解:已着手 着手应该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吧? 敬请指教~~~~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2 23:25 发表的 : 甲是在清醒后,杀了稻草人.若是重大无知的不能犯来检讨,请问放在那一阶?..............若以没有法益受害,则是以前的不能犯观点,请问放在那一阶讨论?......但不是睡中杀了稻草人.
下面是引用 kieiu0724 于 2009-11-13 00:12 发表的 : 你还是听不懂 因为不可能有任何人的法益受害所以 这个案件从头到尾都没有被害人既然没有被害人 为什么还要执着用刑法的理论去解释呢你刑法的谦抑性跑到哪去了呢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3 08:46 发表的 : 这只是学说之别,举个最常见的例子:甲欲杀死乙,朝躺在床上的乙开枪,惟乙早在一小时前死亡。此例中,依常见的具体危险说(日通说)及印象理论(德、台通说),甲都是成立杀人未遂罪的。杀人未遂罪旨在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法益,然例子中被害人乙早已在一小时前死亡,也就是说此「生命法益」根本不存在,为何还是还是要成立杀人未遂呢? 难道主张成立杀人未遂罪的一拖拉酷学者刑法谦抑性都没学好吗?我曾经也为此例成立杀人未遂而怀疑过(现在也还在怀疑),也遇过其他老师认为此例不应该成立杀人未遂,但我绝对不敢妄下定论言此说是错的。学q大,还是谦虚点好.......以上是个人乱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