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Q
|
分享:
▼
1.这是因为着手.其实客观上真正犯的行为结束就是着手. 因果只是讨论满不满足行为人行为时(着手)之主观犯意 若是着有何来未遂.所以我说说主客观不一致.是在着手 之犯意客观之要件无法满足时.图示化 未遂犯: 主观I-----I-----I 客观I-----I 2.因为加重结果犯的客观所发生超出主观上所认知:图示化 加重结果: 主观I-----I 客观I-----I-----I 加上未遂犯.我国仅在故意上讨论.若是说达在客观成重罪之事时 上讨论未遂.有两种可能性一.他不是加重结犯是故意犯(因为故意 才有未遂).二.承认过失犯有未遂犯 所以未遂与加结果犯.都是主客观不一致且对立之图型 补充说明:事实上过失是有未遂-->这句话偶支持啦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
x0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1 10:53 |
|
|
春之柏
|
分享:
▲
▼
某位老师用 1广对未遂....,以章名 2普通未遂(25)(但没有用障碍未遂用语,但其审查时有此要件) 3并以广义未遂,而有普通,中止,不能三种未遂.
但另外的书上,用障碍未遂,不用广义或普通.
所以:我的整理,实例题: 1. 251为定义未遂犯 2.25II为未遂犯之可罚性(须加刑分来看)(有再审查下去) 3.26不能犯,则刑分有罚未遂时,再来排除:无危险 4.27中止或准中止,则也是刑分有罚未遂犯时,再来检讨 则:25II可以算障碍未遂的唯一依据吗?当然不能.而必须再参考26,27之后,才能推出障碍未遂.(当然不用普通未遂的名词) 也不用广义未遂的名词.因为25I是定义,25II可罚性,虽有的书认为是...,但如此则有推论的困扰.结论:障碍未遂,刑法有规定的.
则如采Q大的见解:25II为普通未遂....得减 当然会与26或27的竞合(不罚或必减免) 但采此说,则无法说明普通未遂(其中有障碍要件).而在审查时,这个障碍未遂,是经由25II-26或-27之后得出.如此一来,才能说明三个,是不能竞合的.(障碍未遂,不能,中止(准中止)) 而如仍将25II可罚性,当成普通未遂,则(普,不),(普.中)),可以竞合(特别关系).如Q大所示. .............
一甲打想死A 却只打成重伤。 二甲打A成重伤
二为重伤罪(因为客观推论主观,重伤故意) 一已指明有杀人故意,但成重伤. 1结果未出现(死) 2刑分有杀人未遂规定 3主观上杀人故意 ...... 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另外,就重伤结果论断 行为犯审查程序 ... (有杀人故意,必有重伤故意)这是争点 ...成立故意重伤罪
则两罪因一行为所致,故依55竞合,择重.成立普通杀人未遂罪(按即遂得减) (由此题,可以看出一般为何,会将25II十271II,当成普通未遂)
R大,将未遂犯当成错误,可能有讨论空间: 因为主观上故意,指对客观上全有认识且意欲.只是客观上因障碍或中止,或不能,而未遂.没有错误认识在.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
x0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1 11:09 |
|
|
春之柏
|
分享:
▲
▼
1.依刑法第25条民国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理由,现行条文第一项系就一般未遂犯之成立要件所设之规定。不就已经规定了?为何说普通未遂,障碍未遂,并未在本章规范?又如果普通未遂障碍未遂均未规定,若依照罪刑法定,那现行的普通未遂及障碍未遂裁判应该都有违法裁判的可能啰? 2.大大把普通未遂及障碍未遂并列,是否意指普通未遂不同于障碍未遂? 3.『B和DEF之可罚性和中止或准中止行为,推得出之障碍未遂』,为什么可罚性和中止或准中止行为可以推论出障碍未遂? 4.在审查程式中,何谓客观上未遂行为? 5.何谓即遂故意与未遂故意?与刑法13条的直接故意于间接故意区别为何? 6.未遂犯的竞合只能在一行为时使用吗?数行为时不行吗?为什么呢? ......................................................................................................................(引自五楼S) 1,2,3已答. 4审查中第一部,没有结果出现(即没有即遂出现),才进入未遂审查. 5未遂故意,如陷害教唆者,与即遂故意不同.且不能和13混看. 6这个问题,简单的说,在一个因果关系同方向,发生竞合.简称一行为,或法律单一(55).至于明明数罪,且均未遂,则数罪并罚.(50)(上文没有限一行为,才能竞合)请参考竞合论.管见是整个审查程序下来,....若一行为有多个罪名成立,其中有未遂犯时,是否有如此之讨论.
最主要是要比较出:罪责章和未遂犯,其性质,再套学说的三阶审查,那些阻却事由,和减免事由有何不同?是否需要如此区分?
不过,因为中文字有时无法推论,所以用符号代替讨论我的整理心得.(因为不是拟答,这点必须请各位大大们见谅.)
以上,谢谢诸位大大的指正.回覆如上.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
x0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1 11:34 |
|
|
春之柏
|
分享:
▲
▼
Q大在6楼中,花了长文,讨论到了:阻却事由或刑罚减免事由......(我的观点之一),结论同不同,没有关系.因为讨论到了问题争点之一. (因为按到总体例,未遂犯另成一章,未放在罪责章,故应非阻却违法或阻却罪责事由.而是犯罪的一种类型,但有必要将其共同独立成章,在总则立法.)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
x0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1 11:4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