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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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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大大講的沒錯
聽王政大老師講課
他是說客觀歸責是價值判斷
其實跟相當因果關係是一樣的咚咚
因果關係其實就是僅存條件理論
條件理論是關於事實判斷
所以論述上只要有條件理論成立
接下來要用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
可以自由選用!
實務上還沒有法官用過客觀歸責這理論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0 00:53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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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因果+客觀歸責=相當因果?或條件因果十相當因果=條件因果+客觀歸責?

即然審查有三階,則客觀TB中的客觀歸責,怎會又有主觀價值評價?依黃師的二階,不法+有責,若用二階,則客觀歸責放在不法的客觀TB,是否較合理?或將客觀歸責,放到罪責中討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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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0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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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0-30 09: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條件因果+客觀歸責=相當因果?或條件因果十相當因果=條件因果+客觀歸責?

即然審查有三階,則客觀TB中的客觀歸責,怎會又有主觀價值評價?依黃師的二階,不法+有責,若用二階,則客觀歸責放在不法的客觀TB,是否較合理?或將客觀歸責,放到罪責中討論,如何?


雖然我看不太懂大大的文章,不過就我了解的部分幫忙補充:

客觀歸責,雖依通說乃是獨立於因果關係之外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一,然其認知上卻不能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想法。
EX.
A.超商老闆甲賣毒蠻牛給消費者乙,乙喝完後升天。惟毒蠻牛乃千面人所為,甲並不知情。
B.超商老闆甲賣毒蠻牛給消費者乙,乙喝完後升天。甲雖知情有千面人下毒,但仍舊販賣。
甲的主觀認知絕對會影響客觀歸責!

參林鈺雄老師的看法,客觀歸責論者將構成要件儘量客觀化的努力,有其界線,因行為人特殊的主觀認知,仍是認定行為人有無製造並實現危險及因而予以客觀歸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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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0 09:40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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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因果+客觀歸責=相當因果?或條件因果十相當因果=條件因果+客觀歸責?』
請教柏大,這是什麼意思?a大的意思好像也不是在表達這個意思,看不太懂大大的意思,能否再補充一些說明,謝謝!!
又,『或將客觀歸責,放到罪責中討論,如何?』,是否大大認為因果關係應屬於責任階段檢討的要素,較為妥當?
也請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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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30 13:4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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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gushuang 於 2009-10-30 00: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TJQAZ大大講的沒錯
聽王政大老師講課
他是說客觀歸責是價值判斷
其實跟相當因果關係是一樣的咚咚
因果關係其實就是僅存條件理論
條件理論是關於事實判斷
所以論述上只要有條件理論成立
接下來要用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
可以自由選用!
實務上還沒有法官用過客觀歸責這理論
......................................................
所以論述上只要有條件理論成立
接下來要用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
可以自由選用!
=====================
則指這段話,是否有條件理論+相當因果=?條件理論+客觀歸責的意思,
另外管見認為客觀歸責,用在客觀TB上,有其理論小問點,這點如前樓,林師已說明:儘量..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0 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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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歸責的目的在成立條件因果後,評價行為的可責性,那麼放在罪責討論,不是符合嗎?為何放在客觀TB討論,而又留著主觀成分在.這是一種質論想法.答題時,還是照通說寫.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0 13:49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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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0-30 09: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條件因果+客觀歸責=相當因果?或條件因果十相當因果=條件因果+客觀歸責?

即然審查有三階,則客觀TB中的客觀歸責,怎會又有主觀價值評價?依黃師的二階,不法+有責,若用二階,則客觀歸責放在不法的客觀TB,是否較合理?或將客觀歸責,放到罪責中討論,如何?



他的意思應該是這樣

比較仔細的審查方法,就是區分結果原因及結果責任。

一、
結果原因:條件說
結果責任:客觀歸責理論

二、
結果原因:條件說
結果責任:相當理論

一方面大家應該很熟係,在二方面,雖然實務係採相當理論
但在審查方式,於結果原因來講,也是使用條件說判斷其事實
,然後相當理論則是用於探討責任部分,也就是事實層面的判斷
都用條件說審查,在責任歸屬層面則用客觀歸責理論或者相當理論
作一個判斷。故,有人稱二為【綜合理論】。


[ 此文章被sikad716在2009-11-10 23:0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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