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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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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律1,个人看法,似在问原因自由行为..,
之前有喝酒的同居人(男)一脚之下,见幼丙满脸是血,而自睡.
依金政大的审查程序,
1一脚伤丙(不小心),过失伤害,(危险前行为)
2见幼丙..,自睡,丙死.(有认知,故有意识)
1+2,可能有不作为犯.(就丙死)(争点:伤害罪之后有无救助义务?)(中止犯,或刑法加重?)
共同生活,也是义务.用此,则一定要救丙.

而之前的喝酒行为(是否为原因自由行为?)
题旨未明是否有认知后来伤丙的用意,故难以用原因自由行为.
(仅以动机尚不足,证明喝酒时有故意犯后来下手之事)

故,仅用一般审查即可以.
而甲涉犯过失伤害致死罪或故意不作为杀人罪.法条竞合.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4 13:22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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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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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犯过失伤害致死罪表情

刑法最近有修吗?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4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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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指正.过失伤害致死,没有这个规定.所以不罚此行为.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4 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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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看错.甲的行为是有意的.是故意伤害.....
过失伤害有罚,伤害致死有罚.为何过失伤害致死,没有规定?
加重结果犯的问题.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4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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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结果犯的成立要件为故意+过失
所以基本罪一定要故意,不会是过失的,而加重之罪是过失
盖只有伤害致死罪而无过失伤害致死罪
过失伤害致死罪可能有四种类型
一.276
二.185~4
三.294
四.271+15
以上四种纯是个人乱写的.看看就好表情
所以你记得也好.最好你忘掉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4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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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以过失伤害致死,算276(过失致死),如何审查?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5 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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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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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甲开车撞到乙,致乙流血不止,甲送乙去医院
惟乙终究不治而死,
请问甲是什么罪表情 ,
其实我根本不知有过失伤害致死这种罪表情
如果是因过失伤害而致人于死,仅需看是否有因果关系
其实你不用对我的回应太在意
因为我回应他人的文章,是按照自己刑法的概念去回应的
并未参考书籍,所以不一定是对的表情
所以有时大大所回应的文章的我也是看不太懂表情
重点是我已有三.四年没有看书了,表情
所以您对我的回应,你记得也好,最好你忘掉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5 1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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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客气!大家讨论而已.有讨论有动脑去想或查书.
题旨:过失撞人伤而致死,有送医.
过失伤害成立(因果原因行为撞伤)
过失杀人也成立.因为一行为(同一个因果原因关系:撞伤),仅论过失杀人即足.送医则无肇逃,也有中止犯讨论?
因为没有过失伤害致死的加重结果犯,只好分开来检讨,再竞合.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5 1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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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能会比较赞成法条竞合之补充关系
或直接论以"过失致死罪"

以上没有任何依据哦!小心中计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5 16:57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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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行为人犯
1.284过失致伤
2.294-II遗弃致死
3.185-4肇事逃逸
-->294-II遗弃之死与185-4之竞合-论294-II.原因95上2421
结论:284与294-II是另别起意数罪论科(刑法50)


前面小的见解是(原因自由行为与不作为):
行为人是过失型的原因自由行为原因
1.行为人平常对丙不爽有一段时间了.认为甲于罪态下会殴丙.因该为能预见
2.甲不是故意借酒增加爆发力
3.甲是为故意殴丙
由此可知虽甲为故意欧丙但不是借酒力.且在完全责任状态之下又能预见
应为过失伤害罪
但是针对不作为之部分因该为自罪行为.为何这样说?
1.通常在正常情形之下.过失的部分是危险前行为.而后伴随之不作为
必为另别起意之:反之不是另别起意乃故意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亦
实现之.主观上是有预见的故意行为.应为作为犯而飞不作为犯
2.是故.甲为过失原因自由行为而于完成过失伤害后.另别起意之阶段
可能已经同于自罪行为.于罪态之下才开始:决意~>记遂."可能"出现法
未明文之自罪行为不罚或是无预见可能性而不罚的情形.........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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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5 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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