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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vivi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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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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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前審還是覺得很模糊 (法官的部分)
可以再說詳細一點嗎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18 23:34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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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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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把它分為一審 二審 三審 前審說是只要你參予過前面的審判就不能在參與後面的
就是連上訴發回更審 而在同一審級也不行 而上一審級說 釋字178就說發回更審
比如說對二審判決上訴 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發回二審更審 那麼參與過原來二審
判決的法官 在參予此次更審就沒有應迴避的情形

表情 炎炎夏日有冷氣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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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9 02:23 |
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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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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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178號主文:刑訴第17條第八款所指之<前>係指曾參與下級裁判,採下及審說。
              29上字3276號亦同。
同號理由書:曾參與原二審之法官於更二審應迴避。 此點卻採前次審說,但未
          說明理由,實務目前當作個案處理。
釋字256號:再審法官曾參與原審應迴避,但以迴避一次為限。此號本來解釋民事庭,
          而81台抗396號判例:釋字256號準用於刑訴程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25 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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