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准国考生于2008-10-10 15:23发表的 :
不论哪国法律应该都一样~当然,欧美的是采陪审团审判制~
但是我国或是大陆~皆是由法官自由心证的~因此,法官=法律
律师~就是要说服法官!所以我想~法律=法官~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吧!
法官=法律,法律=法官....其实有很大的问题,抱歉小小吐槽一下
所谓自由心证原则又称自由证据评价原则,乃指刑事程序法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评价,不做条文列举式的规定,
而仅做原则性的提示规定,委由法院基于事实的探究审酌,并经由直接与公开的审理以及言词审理程序,而获得的确信,
自由判断认定。
所谓自由判断并非任意擅断,或是凭空臆断,而是应就实质真实原则的探究审酌结果,
依据一般的经验法则及逻辑思维推论,并本其职责意识及专业良知,而做公正的判断。
法官所为的判决固然系依其在审判程序中所获得的确信,而形成的心证,自由判断;惟依这种判断所做成的判决,
并非只是依据法官玄想的逻辑思维推断,而是经由证据评价形成心证所为的事实认定。
虽然这种自由判断具有法官的主观因素,但却是一个可以使用逻辑思维推论加以检验的一个评断过程。
详参阅
林山田:形式程序法,88页以下
中华民国刑法第124条: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或仲裁人,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5条: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滥用职权为逮捕或羁押者。
二、意图取供而施强暴胁迫者。
三、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或明知为有罪之人,而无故不使其受追诉或处罚者。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法律,或法律=法官,完完全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及法治国原则,亦侵犯了三权分立。
况且法官判决主文也须说明判决的说理,而不是任意擅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