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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是大陸法系~但是內容不一樣!

說穿了~法是跟著民俗的~所以~當然我們的跟你們的是不同的

而且~我們是依照法律辦事....你們是依照紅包辦事...

差挺多的喔! 表情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0-09 21:15 |
中华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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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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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說的那麽難聽嗎,我們是靠紅包辦事,估計你也是道聽途說的吧
現在大陸的法律制度在不斷的完善中,可能也會有問題。但絕對不會是靠紅包辦事了
希望台灣的朋友可以多多的了解大陸,而不僅僅是從你們的官方那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10 10:05 |
i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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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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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都屬大陸法系,但是法律是倫理道德的最低底限,兩岸風俗民情有所不同在細部應有所差異,

案例及大法官解釋也會影響刑法的適用,所以個人覺得應該大原則相同但枝微末節的地方會有差異,

話說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應該要有容納不同文化與見解的雅量,大家好像太過排斥外人囉,

討論法律應該要多切磋比較,這也算是比較法學不是嗎?各學術也都是全球性的比較才能有所進步阿。


[ 此文章被超機車在2008-10-10 13:40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10 11:50 |
準國考生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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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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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超機車於2008-10-10 11:50發表的 :
兩岸都屬大陸法系,但是法律是倫理道德的最低底限,兩岸風俗民情有所不同在細部應有所差異,

案例及大法官解釋也會影響刑法的適用,所以個人覺得應該大原則相同但枝微末節的地方會有差異,

話說一個民主法治的地方應該要有容納不同文化與見解的雅量,大家好像太過排斥外人囉,

討論法律應該要多切磋比較,這也算是比較法學不是嗎?各學術也都是全球性的比較才能有所進步阿。

當然不是靠官方而知的!目前我們的官方很愛你們~

我們知道的方式~當然就是親自的去當地跟由去過當地的人去得知的!

民主法治是應該要容納不同的文化跟見解~當然也可以批評

這跟排斥外人是兩回事~排斥就不會回囉~!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0-10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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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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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準國考生於2008-10-10 12:58發表的 :


1、當然不是靠官方而知的!目前我們的官方很愛你們~

2、我們知道的方式~當然就是親自的去當地跟由去過當地的人去得知的!

3、民主法治是應該要容納不同的文化跟見解~當然也可以批評

4、這跟排斥外人是兩回事~排斥就不會回囉~!

1、"你們"這個詞用錯了,您引用小弟的發言,而小弟我是土生土長的台灣人,應該直接稱為中國大陸比較恰當

2、這我就不得而知了,井底之蛙沒出過國

3、批評當然可以,但若能針對主題似乎較恰當,而主題是比較法律條文而不是比較法官如何判決

4、這點就見仁見智囉,並非絕對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10 13:53 |
中华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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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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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仁兄很理性,
再次聲明,本人發此文不是要挑起什麽矛盾
希望大家不要拘泥在法官上好嗎
在民主的社會也會有不民主的事情,這點沒有人否認吧!
法律就是爲了建立一個理想,理性的社會,我說的是單單從理論上,而不是現實中誰去使用法律
衆所周知,納粹德國的法律是當時最先進的,最理性的,但是我們不能因爲是納粹的法律就忽視了他的存在。

作爲一個法律人,你可以接受惡法亦法,爲什麽不能敞開了討論呢。
大陸法係的法官是不能造法的,所以我認爲我們在討論的法律也是追求理性的。
大陸的法律也一樣,是追求公平正義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10 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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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哪國法律應該都一樣~當然,歐美的是採陪審團審判制~

但是我國或是大陸~皆是由法官自由心證的~因此,法官=法律

律師~就是要說服法官!所以我想~法律=法官~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吧!

前面兩條我回錯了~是要給大陸版友的!不是給你的!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0-10 1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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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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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說的是自由心證不是法律的全部,心證是建立在證據規則上的而不是法官肆意判斷。
當今法律早已確立心證公開制度來對抗法官的權利濫用
心證公開就是指在庭審時及庭審後的裁判中,法官就所有證據所形成的內心確信,包括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認證的過程、結論和理由,向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乃至社會公衆公開,使其有所知悉、認識或理解。
一是心證前提的公開,心證的條件包括人的前提和制度前提。人的前提是指優秀的法官。制度前提包括國家所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的內容應當十分嚴謹和翔實,漏洞較少;
二是心證過程的公開,法官是如何辦案的,是如何對待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的,法官是不是遵守了程序法和實體法,是不是違反了證據法則,是不是剝奪了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和程序權益,等等,應該可以爲公衆知道;
三是心證結果的公開,法官通過這一個自由心證著一個嚴密的過程得到最後的判決結果,法官需將該結果公開;
四是心證理由的公開,法官在心證過程當中采用某一證據或者認定某一事實的理由也應該公開,爲社會公衆所知曉;
五是“心證結果的監督機制及其監督結果的公開”,這樣當法官形成錯誤的心證結果是,當事人能夠得到及時合理的救濟。


有了對法律心證的諸多限制,沒有那個法官敢根據自己的判斷故意而違反法律作出不公正的判罰

所以我認爲法官不等於法律,法律代表的公平正義是法官永遠不能代表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10 1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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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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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準國考生於2008-10-10 15:23發表的 :
不論哪國法律應該都一樣~當然,歐美的是採陪審團審判制~

但是我國或是大陸~皆是由法官自由心證的~因此,法官=法律

律師~就是要說服法官!所以我想~法律=法官~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吧!

法官=法律,法律=法官....其實有很大的問題,抱歉小小吐槽一下

所謂自由心證原則又稱自由證據評價原則,乃指刑事程序法對於證據證明力的評價,不做條文列舉式的規定,

而僅做原則性的提示規定,委由法院基於事實的探究審酌,並經由直接與公開的審理以及言詞審理程序,而獲得的確信,

自由判斷認定。

所謂自由判斷並非任意擅斷,或是憑空臆斷,而是應就實質真實原則的探究審酌結果,

依據一般的經驗法則及邏輯思維推論,並本其職責意識及專業良知,而做公正的判斷。

法官所為的判決固然係依其在審判程序中所獲得的確信,而形成的心證,自由判斷;惟依這種判斷所做成的判決,

並非只是依據法官玄想的邏輯思維推斷,而是經由證據評價形成心證所為的事實認定。

雖然這種自由判斷具有法官的主觀因素,但卻是一個可以使用邏輯思維推論加以檢驗的一個評斷過程。

詳參閱林山田:形式程序法,88頁以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法律,或法律=法官,完完全全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亦侵犯了三權分立。

況且法官判決主文也須說明判決的說理,而不是任意擅斷。


[ 此文章被超機車在2008-10-10 18:2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10 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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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學理上不等於事實上!

好啦~再討論下去也無意義!就這樣啦!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0-10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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