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準國考生於2008-10-10 15:23發表的 :
不論哪國法律應該都一樣~當然,歐美的是採陪審團審判制~
但是我國或是大陸~皆是由法官自由心證的~因此,法官=法律
律師~就是要說服法官!所以我想~法律=法官~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吧!
法官=法律,法律=法官....其實有很大的問題,抱歉小小吐槽一下
所謂自由心證原則又稱自由證據評價原則,乃指刑事程序法對於證據證明力的評價,不做條文列舉式的規定,
而僅做原則性的提示規定,委由法院基於事實的探究審酌,並經由直接與公開的審理以及言詞審理程序,而獲得的確信,
自由判斷認定。
所謂自由判斷並非任意擅斷,或是憑空臆斷,而是應就實質真實原則的探究審酌結果,
依據一般的經驗法則及邏輯思維推論,並本其職責意識及專業良知,而做公正的判斷。
法官所為的判決固然係依其在審判程序中所獲得的確信,而形成的心證,自由判斷;惟依這種判斷所做成的判決,
並非只是依據法官玄想的邏輯思維推斷,而是經由證據評價形成心證所為的事實認定。
雖然這種自由判斷具有法官的主觀因素,但卻是一個可以使用邏輯思維推論加以檢驗的一個評斷過程。
詳參閱
林山田:形式程序法,88頁以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法律,或法律=法官,完完全全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亦侵犯了三權分立。
況且法官判決主文也須說明判決的說理,而不是任意擅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