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上述所提及之【92年司法特考檢事官行政法試題第4題】:
甲市政府鑑於夏季將至,市區發生火災之機率可能提高,為使消防車能順利到達火場救災,
指示相關單位淨6公尺以下之巷道。為填補淨空後停車位之不足,將在相關道路增設停車
格。市民乙經營電器用品買賣,由於業務量大,進出十分頻繁。某日乙開門營業時,發現
店門口的道路被市政府新設停車格並有其他車輛停放,造成其出入十分不便。試問乙對於
甲市政府劃設停車格之行為有何救濟方法?(25分)
【擬答】
(一)1.道路是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為行政主體
直接提供公眾使用之公物(公共用物),此種提供公眾使用之公物,依其設置之目的,
若是提供人民自由使用,則該使用是公開的、自由的、無須獲得許可的。例如:道路供
人車通行、公園中散步,此種使用是開放公眾使用之公物,提供給民眾之使用利益,原
則上是反射利益。
2.但是供公共使用之物,與相鄰之人民產生比其他人民更密切之依存關係,該等人民可
主張比他人更有利之使用權。「依存使用關係」,在德國立法例,指公物與相鄰之人民
產生比一般人民在使用公物上有更密切之依賴關係,例如緊接著道路、橋邊之人民,
因道路橋樑之存在,致生交通上之嚴重依賴關係。若公物發生變動,將使其既存權利
遭受侵害,此種情形臨路人民之使用權就不再是反射利益,而為公權利,可受憲法財
產權之保障。因此,沿路之商店,因修路、拆橋,致無法維持商業行為而生之損害,
可請求補償。
3.本題乙之店門口的道路被市政府新設停車格並有其他車輛停放,造成其出入十分不
便,應可構成前述之「依存使用關係」,應屬於其權利受有損害,故得提起救濟。
(二)一般處分係對由一般性特徵而確定其範圍之人所為,或有關物之公法性質以及其共同使
用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適用行政處分之有關規定,一般處分又可分
為屬人性之一般處分與屬物性的一般處分。甲市政府劃設停車格之行為,係屬公權力措
施,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後段:「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
者,亦同。」為屬物性之一般處分。
(三)綜上所述,甲市政府劃設停車格之行為已構成乙權利之侵害,該行為又屬於行政處分,
故乙若不服得提起訴願(向交通部提起),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