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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O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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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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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快的方式就是直接去法院訴訟輔導科去請教概科的書記官他是唯一在法院會回答相關法律事宜的地方..書記官會教你如何去辦理然後你在去辦理即可....


希望大家能夠幸福~也祝福自己2008年能夠找到讓我幸福的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政府網際 | Posted:2006-04-04 15:43 |
KEO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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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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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長跑是不用啦..不過要記住如果告了的話..請務必要到庭喔..不然2次通知未到庭的話..法官就會撤回喔...如果對方2次未到...法官就會執行強制執行..所以告了後要注意法院的信封回函喔...就這樣摟祝福你...


希望大家能夠幸福~也祝福自己2008年能夠找到讓我幸福的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政府網際 | Posted:2006-04-04 17:11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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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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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去申請執行名義
進可攻退可守
以我幾次的經驗
本票只要申請執行名義都要得到錢
我懷疑是對象太善良了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6-04-04 21:17 |
ch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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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金錢):拿本票向法院申請裁定,然後看他名下有無財產可執行,如果他名下無財產那也沒用。
刑事:寫狀紙到地檢署或到地檢署言詞申告(需知道姓名及地址),很多人會以刑事逼民事(告他詐 欺),他有可能怕被起訴
    而還你錢。

個人認為如果金額不是很大,那就算了,因為實在不符效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05 09:11 |
popo6888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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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你先考慮好值不值得提起告訴

2若是決定提告訴只要將(被告人)寫本票時所填的地址填上(法院會幫你把人找出來)

3若是不想花錢請律師可以到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或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中心尋求幫助

4走法律途徑是損德的事如果不是太大金額勸君三思並祝君經此一事萬事如意平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6-04-08 00:47 |
蘋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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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謝謝各位的寶貴意見,在請教一下.....
所謂金額不是太大,那就算了,那多少金額才能提告呢 表情 ,才是符合效益呢???
我也是很猶豫啦,畢竟曾是好朋友的關係所以才過了幾年都沒去處理,
還好有數位男女法律討論區,所以我也想了解一下提告方式,聽聽大家的意見,
再者我覺得走法律途徑並不是損德的事,
法律是一個保護安分善良人的方式,總好過直接找黑勢力去處理,
要是大家遇到這等事情都抱著(損德)的想法而自認倒楣,
那我也去借錢不還不就好了(當補回被欠的),反正沒人會告我....只因我知道對方會覺得....損德,
說笑 表情 ,我不會這麼做的,那太缺德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08 02:08 |
andy9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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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12191219於2006-04-4 10:15發表的 :
補充一下:
郵局的存證信函
以我的實際經驗--就是個屁而已
實務只是通知對方--內容無效力
翻六法全書把通知當要件的很少吧~~
.......

如果收到存證信函的話是不要理它嗎?
還是要回覆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12 0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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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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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跟起訴不同
如果是提告訴
是告刑事案子
是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或向司法警察官提出(例如去警察局)
並不是法院
如果提自訴
才是直接向法院提出
告訴是偵查發動之原因之一
所以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
未經告訴
檢察官無從主動偵辦
民事案子
則為向法院起訴
該告訴或自訴或起訴
應該視個案情形
斟酌後決定
各有利弊
通常
人去樓空
要找出人
提告訴是較適當

要判決債權贏
民事起訴也很適當

證據確鑿
不想看檢察官臉色
自訴是個考量

告刑事之告訴或自訴
最好先問過律師
才不會告人不成
反成誣告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20 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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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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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存證信函
還是應重視
雖然大部分影響不大
但是如果存證信函內容有一定之法律效果時(視個案情形而定)
或須澄清一些事實時
仍應慎重處理

發或回覆存證信函
有時涉及法律層面在內
宜慎重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20 18:16 |
rt8001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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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地方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調解不成→移送法院→成立→還錢
                                              →不成立→上訴
                                                      →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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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1-12 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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