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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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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關於土法107優先承典問題
各位好,先前看到個問題想請教一下(文有些長)~

設今耕地出租人甲欲將此地出典給乙,惟甲已於先前將此地出租給丙作耕作用,依土地法第107條,丙有優先承典之權,甲告知丙說想將此地出典給乙,且乙未來可能會對此地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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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24 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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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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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之間怎麼處理:
  確定權利義務關係後再來處理。

2.乙設定完典權後才發現丙在上面耕作,妨害乙使用收益:
(1)乙得主張民法767條第2項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物上請求權之規定。
(2)丙如於甲乙設定典權時未獲通知,得主張土地法107條第2項準用土地法104條第2  
      項,主張甲乙設定典權契約不得對抗丙。(此時第二小題應是另外一個問題,故不
      涉及第一小題丙不願設定典權之前提)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2-25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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