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请教导一题刑法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483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GLONG38
级别:
小人物
x0
x6
分享:
▼
x
0
[求助] 请教导一题刑法
甲欲侵入乙屋行窃 不料被乙屋主发现 甲基于愤怒拿起乙家之球棒将乙杀害后取财 为了湮灭证据放火烧毁其屋 乙屋十里内无其他住户
ANS:1.甲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4-21 18:27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x2
x709
分享:
▲
▼
22上3814判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条均系强盗罪之加重规定,凡犯强盗罪
,同时合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及第三百五十条之情形,即属法规竞合,
当然适用较重之第三百五十条处断,无再依第三百四十八条论罪之余地。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款上段,既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特别法
,而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又将夜间侵入住宅强盗定为加重情形之一,则该
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款上段故意杀人之强盗,如同时具有上开加重之情形,
自应认为吸收在内。
以上仅属实务见解 学说请自行查阅 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x
1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4-21 22:20 |
TJQAZ
级别:
初露锋芒
x5
x284
分享:
▲
▼
呵呵~ 楼主真用心~ 最近流行---强盗乙节@@"
实务见解供参考~
42 年 台上 字第 523 号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之以强盗论,即以强盗罪相当条文处罚之意,并非专
以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之强盗论,故第三百三十条所谓犯强盗罪,不仅
指自始犯强盗罪者而言,即依第三百二十九条以强盗论者,亦包括之,如
此项准强盗有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自应依第三百三十条
论处。上诉人果有于夜间侵入他人住宅行窃,因被事主发觉急追,为防护
赃物,脱免逮捕,乃以窃得手枪,对天连放两响情事,则其所犯之准强盗
罪,已具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之情形,即应依同法第三百
三十条第一项于夜间侵入住宅强盗罪论处。
95 年 台上 字第 4335 号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强盗罪,不仅指自始犯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强盗
罪而言,即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之准强盗罪,亦包括之,故犯准强盗罪而
有该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自应依第三百三十条论处。
又所谓犯准强盗罪而有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情形,不论行
为人于窃盗之初即持有凶器,或于施强暴胁迫行为时始临时起意持有凶器
,其对生命、身体、安全之构成威胁并无二致,且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
项之规定,于携带凶器之情形,即指于强盗过程中携带凶器而言;而准强
盗罪之罪质所以由窃盗转为强盗,即因为脱免逮捕或防护赃物而施以强暴
、胁迫,其强盗罪质已显现于其强暴、胁迫行为之危害性,故行为人于犯
准强盗罪之施强暴、胁迫过程中持有凶器,该强暴、胁迫所生危害即应予
加重,于此情形,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项论以加重准强盗罪,自与该
条项之加重意旨相符。
95 年 台上 字第 3328 号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项之携带凶器强盗罪(即犯强盗罪而有刑法第三百
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情形)以行为人携带凶器强盗为其加重条件,不
以携带之初有行凶之意图为必要,其凶器之由来如何,亦无所限制,祇须
在强盗当时携带之为已足。
94 年 台上 字第 6400 号
刑法上所谓犯罪行为之吸收关系,系指其低度行为为高度行为所吸收,或
某种犯罪行为之性质或结果当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自亦当然吸收者而言。
原判决认上诉人杨○○、戴○○所犯遗弃尸体罪、毁坏船舰罪系为湮灭强
盗故意杀人犯行所为,应为强盗故意杀人罪所吸收,均不另论罪。然遗弃
尸体行为、毁坏船舰行为与强盗故意杀人行为间,本难谓有低度行为与高
度行为之关系,而强盗故意杀人行为之性质或结果,又非当然含有遗弃尸
体或毁坏船舰之成分,故其彼此间,祇能谓有刑法第五十五条之牵连关系
,乃原判决谓有吸收关系,其适用法则显有违误。
92 年 台上 字第 3432 号
杀人之后进而损坏、遗弃尸体,若单纯系为湮灭证据或犯罪痕迹者,即属
杀人之结果,而应成立牵连犯 (本院二十七年度上字第二八二六号、二十
九年度上字第一五六二号判例意旨参照) 。原判决认定被告杀害被害人李
○展,并遗弃其尸体之后,又以汽油泼洒被害人尸体并点火燃烧,系为免
警方查出尸体之身分等情,倘若不虚,则被告为掩饰、湮灭自己杀人之罪
证,而遗弃、损坏被害人尸体之行为,即属其杀人所生之结果,而有牵连
犯之裁判上一罪关系,应从一重之杀人罪处断,始为适法。乃原审竟仅就
被告杀人及遗弃尸体部分之犯行,依牵连犯之规定从一重论以杀人罪,而
另将损坏尸体部分予以分论并罚,自有判决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
大大你的评论方式与炉主大及F大类似~
以上判例及判决请自行吸收参考运用~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4-22 06:39 |
a561825008
级别:
小人物
x0
x6
分享:
▲
杀人之后进而损坏、遗弃尸体,若单纯系为湮灭证据或犯罪痕迹者,即属
杀人之结果,而应成立牵连犯 (本院二十七年度上字第二八二六号、二十
九年度上字第一五六二号判例意旨参照)
x
0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3-05-06 22:07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5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