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認為也是應該要返還10萬元,首先,債權契約並無錯誤本可有效成立,惟丙出錯而誤將B花瓶交付給乙,設今丙內心之法效意思是A花瓶無誤,則該所為之物權行為應屬意思表示行為之錯誤,若得認非屬表意人(甲)之過失,甲可將該物權行為撤銷,依767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但B花瓶已再賣給善意丁,因此返還不能之情況下,僅能返還價額10萬元。
2.這個有點不太確定,不過乙既知情即屬惡意,依183之規定看來,似乎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並無分惡意或善意,所以當乙無償讓與丁後,乙即免負返還責任,而且183是善意受讓的例外,丁即使是善意也無法受到保護,故在乙免返還之範圍內,即該價值10萬元之B花瓶,丁應返還之。而此時乙可能會有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問題產生,既知情仍不返還,且設該物具獨特性,在乙贈與他人後,如該第三人又作變賣動作,最後甲可能拿也拿不回來了,也只好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乙賠償了,當然如遇有競合時,應擇一行使。
3.債權具相對性,甲請求丁返還B花瓶是一回事,丁所拿到的贈與物是B花瓶,與甲乙間所訂買賣契約之A花瓶無涉,同前在丁返還後,接下來應該是乙、丙間有關贈與之其他問題了。
(淺見供參考...如有錯希望有人快鞭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