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认为也是应该要返还10万元,首先,债权契约并无错误本可有效成立,惟丙出错而误将B花瓶交付给乙,设今丙内心之法效意思是A花瓶无误,则该所为之物权行为应属意思表示行为之错误,若得认非属表意人(甲)之过失,甲可将该物权行为撤销,依767行使物上返还请求权,但B花瓶已再卖给善意丁,因此返还不能之情况下,仅能返还价额10万元。
2.这个有点不太确定,不过乙既知情即属恶意,依183之规定看来,似乎不当得利之受领人并无分恶意或善意,所以当乙无偿让与丁后,乙即免负返还责任,而且183是善意受让的例外,丁即使是善意也无法受到保护,故在乙免返还之范围内,即该价值10万元之B花瓶,丁应返还之。而此时乙可能会有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之问题产生,既知情仍不返还,且设该物具独特性,在乙赠与他人后,如该第三人又作变卖动作,最后甲可能拿也拿不回来了,也只好依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等规定请求乙赔偿了,当然如遇有竞合时,应择一行使。
3.债权具相对性,甲请求丁返还B花瓶是一回事,丁所拿到的赠与物是B花瓶,与甲乙间所订买卖契约之A花瓶无涉,同前在丁返还后,接下来应该是乙、丙间有关赠与之其他问题了。
(浅见供参考...如有错希望有人快鞭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