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3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爱在哈佛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问题,关于「不当得利」
以下是我在YAHOO知识看到的民法问题

  1、甲之NB价值三万元~出借于乙~乙缺钱擅自将NB以五万元出卖于善意人丙~请问甲向  乙主张不当得利需返还的利益为三万还是五万?

答:基于法律行为所得之对价,未必与客观市价相等,因受到当事人缔约谈判能力之影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2-13 21:24 |
爱在哈佛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再请问下:
第2个例子中,若乙对于店员丙误送花瓶这件事于受领时或受领后知情,且此时乙将花瓶无偿赠给丁,则乙的法律责任为何?

又若乙对店员丙误送花瓶这件事不知情,且乙将花瓶B无偿赠与丁并交付所有权,则由民法183,甲可向丁请求返还花瓶B
请问,此时甲是不是该拿花瓶A来跟花瓶B交换呢???  还是 ???

在读法绪时遇到此问题,还请高手帮忙回答  谢谢


[ 此文章被爱在哈佛在2013-02-13 23:0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2-13 22:40 |
misas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爱在哈佛 于 2013-02-13 22: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请问下:
第2个例子中,若乙对于店员丙误送花瓶这件事于受领时或受领后知情,且此时乙将花瓶无偿赠给丁,则乙的法律责任为何?

又若乙对店员丙误送花瓶这件事不知情,且乙将花瓶B无偿赠与丁并交付所有权,则由民法183,甲可向丁请求返还花瓶B
请问,此时甲是不是该拿花瓶A来跟花瓶B交换呢???  还是 ???

在读法绪时遇到此问题,还请高手帮忙回答  谢谢

考点~~
"债权行为无误,物权行为错误"
"标的物同一性之错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2-14 21:27 |
BoBo飞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个人认为也是应该要返还10万元,首先,债权契约并无错误本可有效成立,惟丙出错而误将B花瓶交付给乙,设今丙内心之法效意思是A花瓶无误,则该所为之物权行为应属意思表示行为之错误,若得认非属表意人(甲)之过失,甲可将该物权行为撤销,依767行使物上返还请求权,但B花瓶已再卖给善意丁,因此返还不能之情况下,仅能返还价额10万元。

2.这个有点不太确定,不过乙既知情即属恶意,依183之规定看来,似乎不当得利之受领人并无分恶意或善意,所以当乙无偿让与丁后,乙即免负返还责任,而且183是善意受让的例外,丁即使是善意也无法受到保护,故在乙免返还之范围内,即该价值10万元之B花瓶,丁应返还之。而此时乙可能会有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之问题产生,既知情仍不返还,且设该物具独特性,在乙赠与他人后,如该第三人又作变卖动作,最后甲可能拿也拿不回来了,也只好依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等规定请求乙赔偿了,当然如遇有竞合时,应择一行使。

3.债权具相对性,甲请求丁返还B花瓶是一回事,丁所拿到的赠与物是B花瓶,与甲乙间所订买卖契约之A花瓶无涉,同前在丁返还后,接下来应该是乙、丙间有关赠与之其他问题了。
(浅见供参考...如有错希望有人快鞭我)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6 21:3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小的也认为第2例应返还的范围是10万
   不过实务判例与通说似乎不一致
   30年上字第40号判例
   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依其利益之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但书之规定,固应偿还其价额,惟受领人因将原物出卖而不能返还者,其所受之利益既仅为卖得之价金,即应以卖得之价金为其应偿还之价额。[/pre]
2.
a.甲对乙还是可以179请求 乙因为是恶意受领人 所以依182第2项规定仍需返还花瓶的客观价额=10万元

b.甲向丁依183请求返还B瓶
  甲对乙仍负有A瓶的给付义务
  不过是对乙






以上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4-07 05:07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07 04: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2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