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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7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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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osuke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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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187的問題
關於187條 先說明大意 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1.法代監督有疏懈 187I前段
限/無+法代連帶負責
2.法代監督無疏懈 187I+II
限/無 單獨負責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 1.法代監督有疏懈 187I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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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1-01 23:12 |
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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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第3項跟道德沒有關係,這條的規定其實是分配的問題。您可以參考第4項的規定,舉例而言:
A精神錯亂跑去把B打了一頓,現在B是否要獨自承擔因被打一頓所造成的傷害後果,在這裡B並沒有任何故意過失,也沒有任何可歸責的行為,實際上這個結果是A的行為所造成的,雖然因為A在精神錯亂中沒有責任能力,但是要B獨自承擔這個後果就會形成社會生活的不安定,尤其是在A是有足夠財產的時候,既然有足夠的資力實在很難想像不能對該精神錯亂做出事前的預防或減低的可能,當然精神錯亂的發生又有很多是不可歸責行為人所造成,但是既然損害已經發生,但如要B獨自承擔其實會對社會生活發生影響尤其是在B剛好經濟不好而A卻是有資力的時候。
所以本條其實不關乎道德,而是有社會連帶跟社會保險的意義,就像天災來臨時,站在社會連帶的立場,總是希望比較有錢的能幫助受到災害的,讓災害分攤掉,而不要由1個人突然獨自承擔,這樣容易造成社會問題,而影響更多的人跟社會總福利。
2.第2種說法的意思大致是認為故意過失的認定應發生在行為人身上,而法定代理人並非行為人,真正的行為人應該自己負責,法帶只是代付賠償責任。
而第1種說法則認為法定代理人要負的就是自己違背義務的過失責任,因為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是有義務監督行為人。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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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1-02 19:59 |
ryosuke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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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回答 可是我查詢衡平責任 發現他的立法目的 如下
立法目的在於體恤清寒被害人 使能得到相當程度補償
乃係道德規範之法律化 衡平之概念 係在實現法律之公平理念 在法律普通救濟途徑已窮
而又有不公平之情事發生時 經法律特別明文規定 令義務人負此責任
使用於限制及法代的衡平以及 雇用人的衡平
2第2條 無過失責任 是否屬於少數說 我找不到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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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1-02 21:44 |
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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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為該條跟道德有關,那麼就會產生一個問題。
請問旁邊看到事故發生的人是不是也要一併幫忙分擔賠償????
因為在旁邊看到而不幫忙確屬不道德!
如果理解187第3項的規定,就意識到該條有幾個功能:
把該責任分擔做出清楚界定,只在受侵害人跟行為人(法帶)間做分配,其他人毋庸負任何責任。
其次必須斟酌2方之經濟而為分配。
而這都跟道德無關,或者精確的說無法用道德推出法律之所以規定以上2個必要要件的結論。
立法目的的道德規範之法律化,可能僅是將經濟學方面的功利主義與社會學方面社會連帶的觀念用抽象的道德規範來表徵,可是與我國的道德並不屬同一概念(歐美的道德跟我國的道德意義並不完全相同)!
您可以去請教社會系跟經濟系的同學有關社會總福利跟社會連帶的觀念,我國法律多抄自德國您也可以請教留德的法律教授187第3項的立法目的可能會比較道地(或是參考187第3項教授教科書所寫的)!
最後要建議的是,法律學的一個目的就是釐清抽象道德與法律的分野,否則我們在說理的過程中很容易即以道德作為說理的無上教條,使說理流於抽象跟空洞。因此理當避免以道德作為解釋法律的優先依據。雖然法律的確有時候會以制定出開放要件的方式來彌補自身所發現的立法極限比如違約金的酌減(252)等等,但不能遇到這些開放要件時均用道德來說明法律之所以要這樣制定的原因,否則法官要依據怎樣的方式來酌減,訴諸道德嗎??
如果以社會總福利跟社會連帶的觀念就可以解釋為什麼承擔責任的範圍僅被限制在行為人跟受害人,而不涵蓋其他人、為什麼要使用雙方的經濟狀況為分配責任的要件等等,而僅用道德顯然不能具體說明那麼就不宜優先抬出道德作為該條之立法目的。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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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1-03 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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